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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召回调查要有行业专家和企业专家

原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 08:49   新浪汽车 字号:

  江淮汽车:召回调查要有行业专家和企业专家

江淮汽车
江淮汽车

  江淮汽车:我是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我把我们的意见箱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呈报。前面相关的公司对这些报告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有的重复的我就不展开说了。

  第三条款商用车里列出轮胎作用非常大,还有底盘,在不同区域使用差异非常大,轮胎是我们用户目前争议最多的,而且是最讲不清楚的问题,如果在这上面把这个列出来,我们很多用户也在学习法规,因为涉及制造方面也要包含在范围内。这当中比较有争议的应该列入,相关方用户的义务是不是应该讲得更清楚,现在用户有两个义务,一是主动配合企业的义务,还有法律的义务,有的用户针对召回规定向企业提出一些非常可行的要求,他向媒体或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认为你产品质量有问题。但实际上有的是个案,比如使用不当或者个别的缺陷,这当中用户可能要采用两方面的义务,想办法把用户讲明白,使得他能配合。对于刁蛮的用户看是不是增加他的法律责任,有的用户是贷款的,就不履行了,甚至还找有关部门、报纸、媒体,向企业、社会施压,借助条例增加使用。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与预警,必须要对生产者进行确认,否则服务信息生产者不认同,或者信息的准确性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一些企业后果。

  第十三条专家,一是同行业专家,另外一定要有企业专家。因为这个企业产品只有企业有关专家对这个问题分析是最准确的,如果没有企业参与,企业回避的话,企业专家把他的意见提出以后再进行回避,再由相关专家评估,这样企业可能比较认可,否则没有企业专家做,对投资的产品评价,往往很多企业不一定能够认同。

  第十五条第四条款,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我觉得“公开征求”比较有问题,这个信息征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都向社会发布信息征求,可能会引起对这个产品有意见。

  第二十八条信息备案,这块信息量非常大,信息也是难以界定的,上传备案信息就可以了,企业可以提供质量最基本的信息和用户信息就可以了,其它都不一定要提供,把相关的都放在里面,可能信息量就大,而且分析也带来困难。

  第三十条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保存我认为还是有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这当中很多信息涉及到企业里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在缺陷调查评估,以及缺陷认定上,我觉得对企业的缺陷要进行明确,否则一涉及到调查就自然要涉及到企业的信息,如果调查没有问题,这些信息全部出来,怎么对企业怎么实施保密?

  第四十条,当中的违法所得可以进行处分,我觉得这当中操作性不是很强,怎么进行进一步明确,否则给人感觉处罚力度比较大,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对过户二手车、三手车上,应该有明确的指出。

  对公司召回管理我觉得对企业还是好事情,通过这些实施,将来企业实施召回的时候,可以减少于用户不必要的纠纷,使服务更加规范,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关键是引导,来切实地保护企业。

(编辑:大象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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