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本田:调查认定希望由统一机构来管理
广汽本田:我来自广汽本田有限公司技术部的,关于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我们收到以后也进行了讨论,在内部进行研讨,按照汽车协会的要求,我们提交了一个意见书面稿,总体我们对这个条例是拥护的,对企业规范运作都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在对条例主要关注的方面是它的可操作性,对各个企业来说更为重要。条例里希望里面的条文没有歧异,大家按正确的理解去执行,这样可靠性更强一些。比如条文里对调查认定还是希望召回管理能有一个专门的统一机构来管理,这样的话也会使工作更加顺畅,减少企业的一些运作成本,社会的成本。对监管方面的要求,对地方监管机构等等,我们也是希望能有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地方管理机构来应对。不是任何机构对任何相关召回事务参与进来,希望对地方管理机构的义务、职责能有清晰的定义和规定。
在信息管理上,对条款的一些表述希望能够更加准确,总体来看,条例应该跟一些配套的细则同时出台,刚才秘书长和其它企业也谈到,同时出台的话减少对条例的不同理解,规范这个操作也有好处。在细则里也有很多信息希望能把它连接下来。比如对第二十八条信息产品的技术资料里,它比较广泛,到底有哪一些?3C认证或者环保等材料,是不是就是这些材料呢?如果是这些材料是不是可以统一为同样的材料让大家共享呢?
还有新产品资料里,基本上企业所有的资料都属于这个范畴,包括图纸等等,这就太广泛了,这些资料也要提交吗?这都是不太明确的地方,希望更加明确定义。
质量问题发生的事故,这个范围太广,一般的质量问题有没有必要提交相关的信息备案,对缺陷,对安全方面的事故等信息需要备案的话可能更加好一些。
对责令召回,说只要是责令召回就有权提供3C证书,海关、公安都可以进行有关的行动。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回到规定,就是原来定义的情况,要求你召回拒不召回的话就可以实施更严厉的措施,这样可以更加合理一些。
原来规定的,比如先报告再进行信息的发布,现在第十八条里,可以是先发布,告知用户等等方面的信息,再向主管部门报告,这跟第三十七条统一信息发布好像也有矛盾,我们还是认为应该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然后再向社会公告,这样就不会造成很大的混乱。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相关信息,什么情况下去征求?不是很明确,如果笼统地这样说会造成不必要的工作信息的混乱,给大家造成混乱的话,可能更不利于今后实施的召回过程,有可能不实施,有可能实施,里面没有定论的东西,就要向社会公告和公开,我们觉得不太好,希望再征求一下意见,怎么样做会更好一些。
第三十条其它经营者经营义务里关于台账的问题,生产批次也需要租赁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关的义务,因为生产批次是生产者自己要做的一些事情,经营者未必能做到这一点,相关的更改可以在里面写上。
缺陷调查里,我们希望企业的代表或专家也能够参与到这个调查过程中去,因为很多信息是其它专家,一些主管部门不是都掌握的,也不是很了解车或者信息的情况,我们希望能参与进去,更好地配合调查,获取更准确的调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