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商用车乘用车召回管理应区分
东风公司:东风公司对这个条例也是非常重视的。作为汽车召回条例,对汽车企业规范化,进一步做强做大有一定的帮助。
刚才上汽和一汽说了很多建议,对我们用户来说非常赞同,尤其是一汽刚才说了,商用车和乘用车涉及面太广,应该区分开来比较合适,因为现在商用车现状是超载、用户改装,差异性太大,如果和乘用车混在一起,确实不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如果细致区分一下可能更好一些。
后面有个低速载货汽车也是国家机动车管理条例也是单列的,如果都混到一起,就没有办法有效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汽车产品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于涉及制造标准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是这样的,后面有一个“或者”,不应该是“或者”应该是包括,否则两者就是并列关系了。
第四条,监管体制,视监督检验检疫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汽车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会出现多部门的重复管理,对企业来说,重复管理往往就是很不清晰的。
第五条生产者概念比较模糊,我们生产者有生产底盘的,交给另外的单位,又去改装其它的,对生产者的定义不明确,希望能进一步清晰一点。
第二十三条其中有一个次于叫主动召回,这个主动性召回跟上面是一个意思,也需要定义一下,什么是主动,什么是警示召回。
第二十四条,缺陷的消除又谁来定义,消除完了到底是生产单位定义还是用户定义,还是主管部门来说这个缺陷没有了,改善了。应该委托依法或者质量检验建议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经营台账保存期限是十年,这对企业来说确确实实不太容易操作,也不是很现实,汽车生产企业每年销售的数量以几十万辆计算,这样的台账纸面保存有非常大的问题,能不能采用电子化保存,查的时候可以明确用电子化查询,如果完全用纸质查询,一是不好查,也不好存。也可以加一个多种形式,这样就有选择性了,非得要纸面的就不好办了,多种形式就可以把纸面的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