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大众:产品召回期限没有明确
一汽大众:《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发以后,我们公司也非常重视,大众品牌和奥迪品牌,包括我们公司内部的直保部门和法律部门也多次开会来讨论意见,下面我代表大众品牌把我们的一些建议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从管理规定上升到管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汽车召回工作的重视,作为企业来讲,我们是表示欢迎的。因为如果领导重视的话,工作还是比较好开展的。为了做得更好,我们有以下五方面的建议:
1、关于产品的召回期限,原来在管理规定里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新的管理条例里没有。对此我们认为,应该把召回产品的期限加到里面,这样也便于我们企业更好地执行。
2、第三条,里面有一个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这里边,我们公司提出,“安全要求”的“安全”不是法律词汇,可以考虑怎么修改。
3、第五条,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前面包括上汽集团的同志也提出这一点。对这一点,我们也有看法。合理的交通运输费用怎么样来确认合理?是以用户的意见为标准还是以厂家的意见为标准?还是以国家能够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作为标准?这个我们感觉从企业的操作中是最难以把握的,而且也是我们和用户经常达不成一致的,就是什么叫合理的费用?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地明确。
4、本身这个条例对监管者、对生产者,对用户三方应该都具有约束、监督作用,但从条例里目前我们看到,监督说了很多,对生产者的要求说了很多,但对用户的相关责任提的很少,刚才比亚迪的同志也提了这方面的问题,为什么说用户的责任也要在里面得到体现呢?因为我们在召回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你通知了,他反而要求来。汽车是需要保养的产品,如果用户不按厂家的要求来做的话,这时候出现的风险是不是应该由用户来承担,希望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里予以考虑。
5、第十四条质量的检验机构界定很含混,刚才有同志说应该有一个清单,而且我们建议清单的内容最好明确一下,哪一级的检测单位,可以检测什么样的内容,这样也可以把相关的细则发给企业,便于我们遇到纠纷的时候能够找到对的地方。
一汽大众奥迪事业部:在收到《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我们内部也组织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我说几点意见。总体来说,我们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表示欢迎和支持,今后条例的出台对汽车行业的更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起到更好的作用。总体认为这个意见稿很多地方不是特别明确,不是特别清晰,应该清晰。
一开始上汽集团说了,细则一定要跟条例同时出来,要不然没有可操作性。接下来我说几点具体的建议,有的同仁已经说了很多,我不再重复了。我补充两点:
1、第十条关于第二部分,规定了进口车的报告,我们觉得不是太明确,它没有规定必须在国内销售进口车,还是没有在国内销售的进口车也要向他汇报,我们希望明确一下,生产者应及时通报其生产的车辆在境外召回产品的信息,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国内生产者的照会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和我们没关系的就没有必要通报。
总体来讲这个条例主要是对生产者的规定,我认为对用户也有相应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我们投入这么多的钱,花了那么多力气,如果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我们也达不到良好的效果。过去实施过程中,实际上我们不掌握最全面,最及时的车主信息,这个信息我们政府是有能力获得的,我们希望在法规里是不是也能对政府有规定,在我们实施召回的时候,能够把这个信息提供给我们,以便我们能够把所有的车辆都包含。
2、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媒体方面的炒作,有时候这个炒作不一定是正面的,这个炒作是非常积极正面的事情,这块是不是可以规定,对媒体予以正确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