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东风日产:交通运输费用界定不清

原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 08:49   新浪汽车 字号:

  东风日产:交通运输费用界定不清

东风日产代表
东风日产代表

  东风日产:这个条例接收到之后我们企业内部也进行了讨论,也总结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之前各位提到了,对其它问题我这里想做一个说明。

  第三条,从定义来看,工商也是召回的主体,后续怎么操作不是很清楚,因为我们了解到日本可能还有这样的做法,主管部门可以让供应商报告,产品供应给多家供应商也要发布信息,不知道以后是不是也按这个操作。

  召回清单是不是要清晰一些,不要那么含糊。 对KD件怎么考虑的也不是很清楚。对供应商在各大城市会有自主的销售点,如果有缺陷的话,对自主销售是不是跟主机没有关系?这也需要明确。

  对第三条,缺陷定义上,跟之前也有一点区别,之前写明某一型号、批次、产品类别普遍存在统一性质的危害,现在强调普遍存在没有一定的规范,感觉比较模糊,这不是特别清楚。

  第四条,因为原来的管理办法,比如说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这些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展开工作,现在从我们理解来看是一个平行管理的,这不是特别清楚,他们后面如何形成职权不是很清楚,是不是将来企业应付多方面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这个效率是不是比较低,这也是我们担心的一点。

  第五条,最后一句话,交通运输费用我们也不是特别清楚,可能要再明确一下,我们为了消除这个缺陷,企业自主发生的费用,表明用户不同意回电维修,需要你上门维修,这样产生的费用,还是用户提出一些补偿性的东西,这个不是特别清楚。

  第八条风险评估,因为以前没有这个内容,我们不是很清楚,是由我们来做还是由主管部门来做?

  第九条,收到有关汽车产品消费者的投诉,第二条是获知,收到投诉和获知包括什么渠道?包括在论坛上发帖、跟帖,我有可能看到,有可能看不到,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获知,算不算收到投诉,这感觉不清楚。

  第十一条,启动缺陷调查,是不是采用原来的产品调查认定实施办法?大家谈的比较多的是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我们的意见大概是一致的。

  刚才北京现代的同事提到了,这里边有很多含糊的字眼,比如“必要时”、“可以”,他有这个权利,在什么条件下实施,在什么条件下不实施,这比较有随意性。

  第十五条,技术检测,不知道有没有检验机构清单提供给企业,我们也可以做个参考,将来看怎么应对这个工作。

  公开征求相关信息,刚才广本的同事也说了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这样的,事先是不是跟企业有这样的沟通,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做。

  第三小点,查封和扣押,这块是在缺陷认定之前就查封、扣押还是怎么样。我们也咨询了法务部门,查封扣押是有一定期限的,不知道这里要定义期限。

  第二十四条,召回后处理,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零部件,不知道这个地方写错了还是怎么样,还是说汽车产品,我们有点疑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救济,原来的管理部门是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在这个期间主管部门通知制造商管理的内容暂不实施,有咱不实施的内容,在新的这块没有暂不实施,以后新的管理内容有异议的话,是暂不实施,还是先实施了之后再说。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召回结果进行检查,并且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令限期完成召回,对检查和限期目标是不是设定一个期限,看完成率怎么样。

  第三十四条,地方监督,我们觉得主管部门行政授权的规则不是特别明确,地方性的规定,各个地方有差异,最后执行的时候各个地方是不是有差异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有一个地方是不当方式处理,因为我们以前做一些召回都是跟DPAC做一些事前的报告,就是这个车辆怎么修理,就是他同意我们的修理,再做不当方式处理的话,责任全部由企业承担还是怎么样,我们不是特别清楚。

  产品质量法,不知道这个产品质量法和将来的关系怎么样。产品质量法来看,最高的法是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现在这个条例最高的是等值货币金额3—5倍以上的罚款,明显高于产品质量法,这个条例和产品质量法是怎样的关系?是层级的关系还是怎么样,如果有一定的可能性,违反质量法没有违反条例,是按照条例来,还是说都违反了按哪个来。

  附则里的细则我感觉还要细化一点,现在感觉可操作性还是比较差一些。谢谢!

(编辑:大象无形)

打印此页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
支持
好文章
枪稿
雷人
无语
标题党

新浪汽车|汽车生活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