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龙汽车:未明确判定是用户责任还是质量问题
神龙汽车:首先非常感谢中汽协提供这样的机会,我们收到这个意见稿之后也充分研究探讨之后,总体来讲,我们对这个《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持积极的态度。
有关细则的问题,前面企业说的内容特别充分,我就简单说几句:
第一章的第三条底盘、标识,我觉得底盘范围太广,标识范围也比较广,应该给出具体明确的,比如胎压的标识,就是哪些属于安全的标识,应该明确。
第五条合理交通费用,前面已经提到,我就不多说了。
第十五条必要时也是比较模糊,而且权利有点过大。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对调查结果做出最终认定。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因为是个句号,我觉得对主管部门的认定就模糊了,建议“把必要时…”这段话放在“证明材料进行论证”之后,这样逻辑更好一点。
第二十八条第五小条,可能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索赔信息。第一是“可能”有些质量问题确实责任不大,应该明确判定是用户责任还是质量问题导致的,很多情况下,比如刹车的情况根本找不到原因,这种情况是不是要备案呢?索赔信息,不知道跟前面是什么样的关系,可能理解上有些偏差,我们的理解是,正常的保修,质量担保期内算不算这个范围,需不需要备案?
第三十二条预期目标,我们的理解是有两种情况,一是召回完成率,二是召回效应,我们召回规定是厂家自己设定一个目标,现在没有明确,厂家可能考虑到自己的风险而把完成率定得很低,召回效果怎么评价。
第四十条,不正当方式,也是不太明确。
其它的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