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易造成多头管理“汽车召回”
东风日产:第二十八条第四条,汽车产品境外召回信息,是国内生产销售到国外的吗?还是作为合资厂,同样一个车型在国内有生产,在国外也有生产,是不是国外召回信息我们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来备案?这个不是太清楚。
重汽集团:处罚范围,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个范围太大。
一汽大众:在第五十一条汽车环保召回和其它产品的召回,环保召回和其它的召回有什么关系?跨国企业的出口代码(音,进口代码?),是不是可以通过这些条例要求这些国家做公开,与调查相关的,我们提的建议都没有,这些合资企业本身也有遇到过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条例,无论对国家,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有一个保障。
叶盛基:可以针对条款内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上汽集团:补充一点,国务院有关部委,因为各个部门都负责自己的工作,原来是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这个事情,每个部门找你你也得回应,能不能有一个主管牵头,要不然我们这样太累了,也顾不过来。
我用户角度来看第三条,本条例存在的缺陷,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如果这个产品不是批量的缺陷,而是个例呢?它就不是普遍存在的,可能就不符合这个,所以,能不能界定数量是多少。
叶盛基:定义范围我们始终认为应该界定很清楚,说明很明确。
江淮汽车:能不能给一个故障仪。
一汽集团:如果对用户来说,不是汽车行业,就一台,你应该找我吗?应该找我,但鉴定怎么办?
叶盛基:就一台,就该换的换,该修的修。
江淮汽车:像离合器肯定有故障率的问题,这个怎么界定。
比亚迪:确实有故障率的规定在里面。
广汽本田:现在有这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要找生产企业,“批次”这个词不太好确定。
第二条用户信息,对二手车来说企业几乎得不到的,有的是第二手车、第三手车,或者乘用车确实拿不到。这一条有一点问题。
江淮汽车:能不能明确找不到一手车,二手、三手车,用户主动找企业自己来实行,企业不对二手、三手这种产品进行复核,不复核的话,产品容易出现问题。企业有义务对二手、三手车进行登记,但没有告知,所以企业应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