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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用户接到召回通知不理睬 可降低厂家责任

原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 08:49   新浪汽车 字号:
北京现代代表
北京现代代表

  北京现代:用户接到召回通知不理睬 可降低厂家责任

  北京现代:各位同行,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现代质量管理部的郭跃(音),今天非常感谢中汽协给我们车企一个交流的平台,让我们进行讨论稿相关的讨论。

  今年7月份,我们国家7月1日正式实施了侵权责任法,也是加大了汽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从讨论稿来讲,我主要有三点感受比较深:

  第一,加大了企业的惩罚力度,由原来的最高的3万调整到现在的2%—50%,惩罚的力度对企业来讲也是比较大的。

  第二,加大了对整车厂的监管力度。

  第三,从讨论稿相关的文字来看,有些地方表达的并不是特别明确,有些地方还需要再讨论一下。

  下面我们对下面几条做一些公司的建议。

  第三条第二段,涉及到危及人身财产不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我月的表达得不是很明确,我觉得应该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危险,应该做一些更正,做一些明确。

  在零部件上,有包括其它的标识,像生产许可证,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如果这些要出现问题的话,它是不是也在召回的范围内。

  第六条,刚才很多同事也提到了,如果我们实施召回了,已经对他进行了通知,以电话的形式或短期的形式,并且企业都保留了相关通知的记录,这样我们生产者的责任能不能降低一些。

  国家能不能增加一些对顾客的要求,比如你这个车在召回范围内,有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限制顾客?比如说这个车没有进行召回,不能年检或者不能上保险,再或者说不能上路,政府部门能不能在其他职能部门之内进行沟通,这样也能促使顾客到4S店进行相关的召回活动的实施。

  第二章第十条,生产者调查确认存在缺陷,已经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但不得隐瞒、虚报以及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这个不当方式在有些名词的解释,这里一共出现了两次,第十条出现了一次,大家可以分析一下第四十条,它也出现了一次,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器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我认为对“不正当方式”应该做一个名词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之前专门有一章,对涉及到的名词专门做了定义,后面引用起来大家也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这里还有一个词,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一个“必要时”这三个字,在征求意见稿里,我数了一下,它大概出现了五次。第一次是在第12条,关于风险评估的时候,主管部门对召回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汽车产品可能造成汽车安全的产品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这个必要时具体是什么时候它才能发布风险预警的信息,我记得雷诺事件的时候发布过风险预警信息,这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现在我没有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第三小条,有关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条,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这个“必要时”也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说明。查封和扣押可能存在缺陷产品的相关以什么形式,是总局那边直接下文来扣押相关的缺陷汽车产品,还是以其它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六条,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对前面调查结果做出判定以后,有些企业还有一些疑议的话,主管部门才会做听证的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这个“必要时”也不是特别明确。

  第十八条,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后面还有一个“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止使用”,我觉得如果确认产品出现问题,或者接到主管部门的通知以后就必须得告知顾客,如果引发重大质量问题的话,就必须得告知顾客停止使用,我觉得这个词可以在这里不出现。使用这些措施,应告知顾客停止使用,或者到相关的维修站进行相关的维修。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这个词现在放在这里,意思是说主管部门可以不评估,有这种可能性。最后将审查和结果及时反馈给生产者,这个及时现在也不是特别明显。

  第二十三条第二段话,我感觉不是特别得妥当,因为汽车产品有时候同一批次可能出现问题,如果对整个产品强制性认真收回的话,涉及的面非常大,比如这个车已经卖出十几万台,但召回只是其中一部分,如果召回全部产品,对企业来讲可能损失会非常大。

(编辑:大象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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