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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控股:回避机制应该定义清楚

原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 08:49   新浪汽车 字号:
北汽控股代表
北汽控股代表

  北汽控股:我代表北汽控股说一下,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以论坛、底盘、儿童安全座椅,希望能与整车分开比较好。

  我再代表北汽总院意见归纳这几条: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启动调查这块,最后一句话,“可以启动缺陷调查”,我们认为应该是“必须启动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刚才有上汽的同事说了,回避机制,因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家,一是专家应该定义清楚,二是应该强调,如果专家和产品存在经济利益的专家应该回避。

  第十六条,里边说到了相关方,刚才说到了相关方应该明确含义,我们觉得应该包括生产者(生产者也是要明确的),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包含在相关方里的。

  总的来说,这个条例会提升管理的严肃性,实施的时候应该有相关的条例配套同时实施,这样才有可操作性。

  政府部门有配合召回的义务

  长安集团:我来自长安汽车质量部的,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我们和同事讨论了,刚才大家讨论的内容大家已经表述过了,我在这里大家没有表述过的也提出来探讨一下。

  第三条,有一个由于设计、制造和标识,这个标识我的理解应该是产品警示说明,应该是这块,在国外的体系里涉及的。

  上汽集团:按美国的标准,安全设计的表述是对的。

  北汽控股:应该写上在说明书上明确标识。假如这个标识包括这些东西,把它明确一下,警示说明一下可能大家更明确一点。

  欧美体系这边,召回有两部分,一是涉及安全,会向社会发布公众信息,概念一直没有明确,是不是一定要向公众发布信息,还有主动召回的方式,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由生产企业来实施召回,而这块可以鼓励企业积极消除,在条例里可以分开一下,变成汽车行业能够积极响应这个条例,能够区分一下,涉及人生安全,因为现在召回有一个定义,也不是很明确,一是人身安全,二是损失,因为有很多是缺陷,质量问题产生的都会导致财产损失,这个概念不把它界定开,就可能会导致作秀等召回,我希望在这个召回里做层面上的区别,增加一些说明。

  第六条,汽车产品相关方的利益,我认为相关方还应该增加政府部门,我们企业里有实施过召回的,召回返修率要达到多少,但经过多次转手之后找不到,这样的信息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记录这种转载,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配合召回,政府部门有配合召回的义务。

  第十四条,还有回避制度,三家都要回避,调查和认定的时候会涉及到检测机构,我知道现在很多检测机构观点有相关,这里是不是可以说明一下,一个是回避,一个是独立的检测机构实施,因为这有说明力上的问题。这是关于技术检测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召回层面上的定义应该和前面对应一下,召回实施报告没有界定,到底  是什么样的实施报告,这确实和前面的工作没有对应,要和召回实施报告明确,说明一些东西。

  第二十八条,对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索赔信息,我们建议干脆这一条就不提,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索赔信息对企业而言数量比较大,而且中间的界定也很困难。企业要做好记录,备案待查,不一定要提交,如果什么数据都提交,对主管部门的管理、统计分析很完善。

  第三十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信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社会发布,这里能不能明确一下需要发布的,这和刚才界定分层,涉及安全对应起来,就是需要安全主管部门实施发布,和涉及到财产损失的企业,主动维修的就不在这里进行发布。

  第五十条,生产者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用户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不免除”是不是前面应该做一些界定?我们是生产者,同时也是用户,所以我们也应该站在用户来对待这个条例。

  《条例》当中的格式、备案,采用什么方法,目前《办法》按内容来做,办法里有哪些具体实施的一定要在《条例》明确,如果没有实施,在《办法》里应该把我们具体指导我们工作的在条例里一定要明确,否则企业拿到手里会无所适从,没有办法实施。

(编辑:大象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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