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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召回立法亟须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5日 09:43   新京报 字号:

  中国媒体在关注丰田大规模召回事件的同时,已经开始反思自身的召回制度。中国这个世界上新车销售量最大的国家,目前仍旧依靠近六年前施行的一部部门规章管理汽车召回

  数字对比中美日召回制度

  制度历史

  ●中国 2004年

  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施行于2004年10月1日。

  ●美国 1966年

  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日本 1969年

  日本在1969年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法》,也创立了召回制度。

  累计召回数量

  ●中国 321万

  截至2009年底,中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近321万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近20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212次。

  ●美国 3亿

  截至2007年,美国召回了近3亿辆整车、4300多万条轮胎、8400多万件零部件。

  ●日本 7200万

  截至2008年,日本共实施了3782次召回处置,共涉及汽车7200多万辆。

  隐瞒处罚方式

  ●中国 3万元人民币

  故意隐瞒缺陷或不作为的制造商,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美国 1500万美元

  有关负责人将被重判15年徒刑,而厂家亦将付出多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日本 2亿日元

  生产厂家将予以100万日元处罚;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的罚款。

  5年召回321万辆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部分Mazda6轿车。此事件使一汽轿车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个“吃螃蟹者”。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从当年10月 1日起施行。中国汽车召回从此有“规”可循。

  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自2004年实施以来,从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频率明显增长。截至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在2009 年召回的136.482万辆汽车中,有24.37%是受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调查引发的。

  隐瞒不报最高罚3万

  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依情况,分别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进行。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3万的罚款金额成为舆论广泛质疑的焦点,认为处罚力度不够。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毕竟只是一部部门规章,而按照质检总局的解释:“3万元罚款是我国《立法法》给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

  一部有关汽车召回的法律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条例》送审无下文

  早在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有关汽车召回的正式法律似乎离消费者越来越近,当时预计最快2008年便可出台。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2009 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宣布在5月26日之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消息称将于2009年内颁布实施。但此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再无进展。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生产者如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或隐瞒、虚报缺陷危害,未改正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报道,该条例目前仍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无明确的出台日期。

(编辑:路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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