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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拷问消费环境 把问题交给市场和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3日 10:25   中国经营报 字号:

  杨品文

  3月8日,律师代表170名消费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针对惠普笔记本的申诉书,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调查惠普笔记本电脑的质量,并下令召回有问题的笔记本电脑。这是中国消费者针对国际大品牌提起的首起维权集体行动,或许是受到丰田全球召回行动的鼓舞,或许沸沸洋洋的丰田召回案唤醒了国人的维权意识。

  然而,在我们气愤于跨国企业的两面派行为,在我们指责跨国公司在国内和海外采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时,才发现我们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去约束和惩治相关企业。就像前述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事件,目前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有相应的召回制度外,其他产品的召回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

  消费者唯有对质检局、工商局等等行政机构寄予厚望,希望他们能够动用手中的权力,给问题企业压力,进而向问题产品开刀问斩。

  这场风暴不仅拷问着丰田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在拷问着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环境。

  潜规则的天下

  如果说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因其固化的技术和检测标准而相对容易鉴定,同时单一环节的监管也相对简单,但是当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当问题隐于市场缝隙,监管就变得难以入手,国内分段管理的监管体系就显得更加无能为力。

  2月底,上海熊猫(配置 图库 口碑 论坛)乳业再次引发了三聚氰胺奶粉的恐慌,随后陕西渭南乐康乳业、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等企业又相继出现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奶糖、面包、冰激凌等制品。此时距2008年9月三鹿事件引爆的乳业危机过去已经一年有余。

  当乳业在艰难恢复市场信心之际,市场再次感受到三聚氰胺的毒源难尽。人们的恐惧在于,当初那些毒奶粉是销毁了,还是再次回流市场了?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在三鹿事件后,仅有河北省公布了销毁数量。2008年10月25日,河北省共销毁问题乳制品3.22万吨,其中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1.17万吨、其他奶粉1.40万吨、液态奶0.64万吨。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此前的2007年,三鹿问题奶粉产销量13万吨,液态奶产销量180万吨,销毁量与产量之间仍有巨大差距,问题奶粉是否完全销毁仍存悬疑。当时三鹿集团封存的婴幼儿奶粉就达到2000余吨,而像蒙牛、伊利、光明等其他乳业巨头的最终召回和销毁数量都没有对外公示。

  这些有问题的奶粉究竟是如果躲过监管环节的?在采访中,我们发现躲过监管并不难,在我们的食品监管体系中,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分段管理,农业部门分管生产环节,质检部门分管产品环节,工商部门分管流通环节。环节之间的脱节,不同环节的不同标准,也就意味着没有谁需要对问题奶粉销毁实施自始至终的监控。

  而在月初发生的海南毒豇豆事件,则更具戏剧性。虽然最终相关部门做出了道歉和解释,然而其中暴露的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从另一个角度表明监管不称职乃至缺位。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是古老而简单的监管原理,但是我们大多数监管部门更习惯于保密工作。上海熊猫案始发于2009年4月,而直到2009年年底才对外公开,有关部门的理由是因为乳品形势刚刚开始恢复,因此,对此事情“务必要求保密”。正是这样的保密措施让隐患变成明火,进一步摧毁消费者信心。

  毒奶粉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出于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无视市场的危险心态:“不出事就不是事,出了事才是事。”企业无惧于监管环节,侥幸式生存发展。而我们的监管部门往往也是同样心态,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当初对企业及其当事人进行了民事、刑事上的处罚,但是风暴过去以后,一切了无痕。我们长时间地处于一个功利至上的环境中,习惯于声势浩大的救火补漏工作,我们的相关监管部门还没能习惯和适应于预防性的常态工作。

  谁来买单

  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实质在于维护市场的有序和稳定,是市场繁荣的基础。因此发达国家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上尤为严格。

  几年前曾经有这样一个法律数据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普通民众最重视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起源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权,更深的含义则在于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产品生产者而言,在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通常有一系列完整体系的法律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比如《食品质量法》等特定行业领域的特别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乃至《刑法》等等。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就是诞生于20世纪初的1906年,当时药品食品生产商为了牟取暴利,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引起了市场的极大混乱和民众的极大不满,西奥多·罗斯福签署食品和药品法案,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开始对产品的严厉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维护。

  在相信用法律解决一切的美国,产品质量诉讼非常活跃,美国法律允许律师为消费者进行风险代理,律师最高可以拿到消费者赔偿款1/3的佣金。法律的初衷在于,把消费者风险降到最低。而对缺陷产品生产者,美国法律则采用惩罚性赔偿和罚款,要求它赔偿消费者的全部损失,以真正穷尽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因此我们才经常看到美国法院判处违法生产者巨额赔偿。例如美国万宝路公司,曾经被法院判令它赔偿因吸烟致癌的烟草消费者6500万美元。

  在美国,正因为法律规定了对缺陷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了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到刑事责任等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处罚,才使得各大汽车巨头在美国市场上战战兢兢,不敢造次。也正因如此,丰田公司乃至整个日本对于美国国会的听证会如临大敌,如履薄冰,丰田章男不吝谦恭如此密集的“深感抱歉”。

  法律目的在于避免企业经营者寻求违法或以侵权方式获得利润,这在客观上起到鼓励企业把竞争力放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在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是我国唯一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但是依然无法解决目前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难题。

  据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元人民币,而这个数字在美国是35万美元。

  保护VS规范

  作为裁判和守夜人的立法者不自觉地站在企业和产业一边,出于保护行业的初衷,让本应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不自觉地偏向企业一方,让市场的天平由此倾斜。恶果已经显现,毒奶粉、毒豇豆,一个又一个事件集中爆发,企业得寸进尺,不断埋下市场隐患。侵犯消费者权益、戕害市场的事件一发不可收拾。

  我们虽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仍然习惯于用潜规则运作于市场。

  如问题奶粉案中,有人解释政府部门之所以没有公布问题奶粉的销毁数量,是出于维护本地企业的声誉。因为各地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常常不自觉地担当起企业保护者。甚至体现在立法中,无论是当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罚款,还是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总有声音提出,要出于保护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

  在本质上是政府相关部门从一开始就违反了市场运行的机制,有政策倾向和偏向的规则,甚至起到了人为地扰乱了市场秩序的作用。刚刚经历的金融危机让我们深知,比黄金更值钱的是信心。消费者无所适从,消费者权益无从保障的同时,最终影响的也是整个市场和社会对企业和产品的信心。试想,我们在启动消费拉动经济的时候,消费安全事件随处可见,一再打压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信心,消费者可能的选择只能是放弃国货,转向洋货,虽然国家极力保护产业,但产业可能被市场无情淘汰。

  从本质上看,经过保护的产业和产品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升。产业虽然一时被催生壮大,却最终在市场中夭折。市场经济的规律告诉我们,企业和产品的成长壮大不是保护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的洗礼中磨砺出来的。全球化已经日益临近,在市场暖箱中成长起来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无从获得。

  如果把三聚氰胺奶的问题交给市场和法治,或许问题容易解决得多。这些企业没有了保护伞,只能寻求按市场规则出牌,他们破坏规则后可能因为产品侵权,被消费者追偿到破产,不过企业也并非没有生路,它可以依靠提高质量和品质的笨办法,它也可以寻求商业保险的保护,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成为监督企业产品的一个环节。在市场中运行,企业更自律,市场也就更完善。

  消费个体的怨气集体爆发之时,被消费者疏离的行业也就危在旦夕。产业保护与消费环境孰轻孰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希望这一次我们多一点对维护市场的考虑。希望从这个“3·15”开始,让市场在规则中运行,游戏在阳光中进行。

  保护还是规范,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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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路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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