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版>分析评论> 汽车召回专题 >正文

召回之于自主的积极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3日 10:25   中国经营报 字号:

  周树远

  记者观察

  “丰田召回事件”这把火,到现在才算真正烧到了中国。

  当看到丰田等国际汽车企业在处理召回问题时显现的国内外市场的召回数量落差时,国人渴求公平的呼声日益高涨,给中国召回制度立法的呼声也水涨船高。记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其意义除了能让中国市场享受到同等待遇之外,更重要的是能对自主品牌进行真正的监督。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显示,在2009年总共召回的136.1万辆问题汽车中,国产汽车(包括自主品牌和在中国生产的外资品牌)召回的数量为127.98万辆,占到了召回总数绝大多数。从召回的批次来看,2009年共召回56次,其中,国产汽车召回的批次为28次,不过,自主品牌汽车召回次数仅有两次。从2004年到2009年间,自主品牌轿车的市场份额从20.6%上升到29.7%,销售数量也从46.25万辆增加到221.73万辆,但是只有7个自主品牌有过召回历史,相对于国外品牌来说,中国自主品牌轿车的召回次数少之又少。

  从企业层面看,包括天津一汽、长安轿车、比亚迪、江淮等在内的自主品牌,迄今为止没有一起召回案例。除了上述企业外,吉利、华晨也只是在2009年实现了召回“零”突破。

  一般而言,车型故障率排名由低到高的次序为日系——欧系——美系——韩系——自主,而真正召回次数的排名却恰恰相反。我们有必要探讨,这到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据了解,自主品牌缺席召回公告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上市车辆的确不存在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需要召回的缺陷;二是厂商仍担心召回影响企业形象,消费者可能会因此对其失去信任;三是尚且缺乏召回带来的经济压力和配件供应、技术、管理等相关支持能力。

  但第一方面的原因也许只是“主观”存在而已。在记者看到的一份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非公开数据中,自主品牌车型的投诉率常年居高不下,投诉问题主要集中于整车集成设计和制造质量环节,而这两个环节恰恰就是造成汽车召回的两大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主动召回制度,加上潜意识中出于保护自主品牌的目的,自主品牌车型的召回案例自然就会很少。就算有,大多数情况也仅属于作秀。”汽车业知名分析师贾新光认为。

  而现实情况是,正在逐渐走出国门的自主品牌企业,的确也需要让更为有力的召回制度来使他们增加“抵抗力”。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召回管理部主任王琰的话,显然已经具有针对性,他表示,自主品牌对缺陷车辆要早发现,早召回,不要试图通过少召回减小损失。勇于召回是对品牌和用户切实负责的表现,是自主品牌强大的标志,也是自主品牌走向国际市场的必经之路。

  可见,政府部门人士已经清晰地阐明了召回对于自主品牌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而随着中国给召回立法的时间日益临近,及强制性召回制度的逐渐建立,自主品牌长期游离于召回大门之外的现状也将随之发生改变。也许,这才是能够让自主品牌真正强大起来的必经之路,这才是“丰田召回事件”给中国汽车市场带来的真正价值。

  相关链接

  美、日汽车召回制度

  美国:立法最久并欲增新法

  美国的汽车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20世纪60年代,一个叫拉尔夫的律师呼吁国会制订汽车安全法规,于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便在1966年应运而生。该法根据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授权交通部属下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

  根据法规要求,当车辆发生与汽车质量相关联的交通事故时,车主可以向民间的汽车安全中心和交通部所属的公路安全局告发有安全隐患的汽车,经查证属实后,NHTSA就可责令汽车公司发出车辆召回通知。NHTSA还负责分析每年发生的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力求从中发现汽车制造上的缺陷。

  2001年,美国颁布TREAD法案,实施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强制上报制度。为进行缺陷调查,NHTSA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每年用于调查的费用达1000万美元。为了对大量信息进行筛选和管理,NHTSA建立了大型数据库系统,将车辆信息、技术数据和各类缺陷投诉等信息进行系统管理。

  “丰田召回事件”发生后,美国随即启动了NHTSA的调查和国会的3场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洛克菲勒日前表示,除了现有的美国联邦法律中对缺陷车辆召回的规定,其还将起草一份“全面”立法,以解决工业中不断出现的安全问题。

  日本:法规众多且处罚最严

  1969年,日本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出台《问题车召回办法》。在处理问题车的过程中,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

  第一种情况是,因汽车在设计、品质方面本身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对于这类问题,无论是消费者投诉或由其他途径发现,生产厂商必须尽快主动向国家主管部门国土交通省报告并提交解决办法,向社会公布召回全部问题车进行无偿修理。第二种情况是,汽车在设计和品质方面还谈不上有缺陷,但出于安全考虑又不能置之不理,厂商也要进行无偿修理,称之为“改善对策”。第三种情况是,为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进行自主性修理即“服务活动”。

  法律规定,对第一种情况,如果厂商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话,最高要处以2亿日元(约为15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995年7月,日本开始实行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责任法》,根据该法律,使用的汽车因缺陷而发生事故时,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这是对召回制度的补充。

  此次召回事件发生后,由于有人指控丰田汽车公司接到故障投诉后却拖延主动召回时间,日本政府可能将评估和完善汽车召回制度。日本国土交通大臣前原诚司表示,他希望竭力完善召回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土交通省可能会要求汽车生产商尽快弥补技术缺陷,并增加需汇报的问题种类。

文本导航

(编辑:路宁宁)

转发此文至微博 | 打印此页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
支持 0票
好文章 0票
枪稿 1票
雷人 1票
无语 0票
标题党 0票
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新浪汽车|汽车生活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