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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实施 小额理赔无须两头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1日 07:54   解放日报 字号:
交强险“互碰自赔”实施

交强险“互碰自赔”实施

  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后,各事故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理赔,无须在多家保险公司奔波。2月1日起,保险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简化轻微交通事故的理赔手续。

  据悉,以往互碰的车辆需要交警确定责任后,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为对方车辆理赔。这种情况下,一方的车主要到对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理赔,最后双方互结费用,时间长、流程麻烦。采用新办法后,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轻松快速处理事故认定、修车、理赔等一系列繁琐的手续,甚至可以自由签署协议,无须交警到现场处理。

  据了解,要采用“互碰自赔”办法须有几个前提条件:有交强险(还未到期)的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的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辆外的财产损失;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警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办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能适用这种办法。

  尽管《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给出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简易方法,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需进一步细化。办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认定车损是否在2000元以下。由于车主专业知识不够,有时候可能看上去只是轻微擦痕,可能一定损就要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提醒,事故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由定损员定损,然后双方再根据实际情况商议是否采用“互碰自赔”办法。 (新 华)

(编辑:闫小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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