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3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对货车(N类: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及半挂车)实施召回管理。至此,我国已将所有客车、卡车、挂车纳入召回管理,或者说商用车乃至所有汽车被纳入召回范围。
2004年10月1日我国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M1类(≤9座的载客汽车,含驾驶员)、M2(>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5 000 kg的载客汽车)、M3类(>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5 000kg的载客汽车)客车已先后于2004年10月1日、2006年8 月1日被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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