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通讯员杨清惠)司机李某违章左转后摔下桥受伤。记者昨天获悉,因出事路段让司机产生视觉误差,公路分局未予警示,市一中院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某6.4万余元。
2008年8月,李某驾车驶到延庆县110辅路一座无名桥处时,未注意到路边标明向左道路未开通的路牌,便违章越过道路中间的黄实线左转弯。当他将车开向岔路时,却突然发现岔路与辅路之间竟有8米落差。虽然李某紧急刹车,但车辆还是摔落桥下,车上人员全部受伤。
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以养护中心不设立围挡,主管110辅路的公路分局未设立隔离墩等警示标志为由,将两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负全部责任。案件审理时李某称,如果不是岔路与110辅路在视觉上是一个平面,他就不会左转。养护中心认为,110辅路道路施工已完毕,不用再设立围挡。公路分局则称,110辅路上已设有标志牌,是李某自己没有注意违章左转。
法官到事故现场勘查后,发现事发路段确在平面上存在一定视觉误差。法官遂认定,事发路段存在视觉误差,属于危险地段。李某虽然违章,但公路分局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加以防护,因此公路分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是由李某和公路分局两方共同导致的,李某承担70%的责任,公路分局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