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征收历史
车船税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新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征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车船税征收办法
车船税缴纳地点
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征收部门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车船税改革思路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五是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