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自筹资金,缺少金融机构的支持,即便是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也因为一味靠贷款发展,加大了财务费用,负债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发展的步伐;没有正式出台汽车租赁的国家法律、法规,使汽车租赁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现行一些车辆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规在执行中,常常使汽车租赁企业成为弱势一方
千呼万唤中,租赁业终于以令人困窘的平静迎来了迟到的喜讯——商务部近日公布了首批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试点企业。这9家幸运企业分别是:万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租赁有限公司、长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租赁有限总公司、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
其中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租赁)和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行租赁)是中国首批汽车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两家公司的出现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缺。
然而,一个滑稽的现象随即凸现于人们视线之中——处在商务部监管下的联通租赁和长行租赁,并未因此殊荣而摆脱郁闷,相反因为缺少多元化融资渠道,而使业务操作困难重重,这也是整个租赁业一直在低谷徘徊的致命缺陷;而在另一序列,处于银监会监管的汽车金融公司,3家硕果仅存的汽车金融公司大众汽车金融公司、通用(上海)金融公司及刚跻身此列的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尽管资金充沛,但因政策限制,业务进展始终不见起色。
“这个行业是否需要纳入到银行混业经营范围?在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同时,如何解决长期困扰租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比如应收账款能否融资?能不能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如何完善汽车金融的一整套体系?”这些问题再一次摆在了监管层面。
资金瓶颈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国际公司的发展历史看,汽车租赁是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交通,融资渠道单一制约了汽车租赁的发展。
汽车租赁行业的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车辆,而资金回笼又慢,无疑给经营者造成很大负担,在经营过程中,还要不断更新车辆,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这都需要大量后续资金的支持。
目前,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自筹资金,缺少金融机构的支持,导致租赁车辆使用时间过长,磨损现象严重,更新速度慢。即便是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也因为一味靠贷款发展,加大了财务费用,负债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发展的步伐。在国外多数汽车租赁企业都有汽车厂商的背景,有的是合作伙伴,有的是租赁公司的股东,而中国的汽车厂商直接参与汽车租赁的很少。
尽管取得融资租赁资格,“融资渠道在政策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都不畅通。”长行租赁市场总监衣同波感慨地说。
法律和法规风险
法规因素是制约汽车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除北京市2002年曾出台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之外,还没有正式出台汽车租赁的国家法律、法规,使汽车租赁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现行一些车辆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规在执行中常常使汽车租赁企业成为弱势一方。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指出,这是国内的法律和法规有冲突造成的。《合同法》规定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但是有关交通法规规定,追究车辆的所有人责任,即车主负责制明显不适应汽车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业务特点,使得租赁人违法常常殃及租赁单位,如租车人承担不起、酒后肇事(保险不赔)、肇事逃逸等,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租赁企业买单,这种损失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上百万,使一些公司难以承受甚至关张倒闭。
与发生上述情况的一般性汽车租赁公司相比,有无融资租赁资格意义大不相同,不仅是税负5%和17%的差别,法律保障程度也大不同;融资租赁明确所有权是出租人的,物权在出租方,消费信贷和经营性租赁,物权在消费者手中,这和融资租赁对于物权的法律保障相差甚远;而同样信用环境下,物权的保障是最有效对抗信用风险的手段。所以对于只能做汽车消费信贷的汽车金融公司来讲,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格使得3家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更加“小心谨慎、困难重重”。
风险共担
在银监会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也不能做一般性租赁业务,这是和国际经验显著不同的地方。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有近百年历史,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通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管理,有的国家只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管理。
近年来,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呈猛增态势,但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国内信用环境的风险,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格使得3家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步履维艰,“汽车金融服务最大的赢利在于租赁,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等于拿了一块鸡肋。”业内专家沙泉对此认为。
有着丰富的国际租赁经验的加拿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业务总经理陈奕智向《财经时报》记者指出,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是一个简单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概念;而国外汽车租赁行业既可以做融资性租赁也可以做经营性租赁,有着一整套相关金融服务。
资料显示,在美国汽车批量销售中,有30%卖给租赁公司;福特公司的批量销售已占到年销量的23%,其中50%卖到租赁公司。而租赁对于产品的销售,特别是金额较大的产品销售,如飞机、汽车等,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全球每年汽车采取融资方式(贷款或租赁)销售约占全部销售额的70%,而租赁方式占其中的60%以上。美国租赁项目的80%是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租赁促销的功能十分明显。
屈延凯认为,从国际经验看,汽车公司和银行、租赁公司是建立了一个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的平台,租赁公司依托厂家背景的专业公司,厂商借助租赁公司销售产品,银行控制债权风险,专业的租赁公司控制余值风险。
□ 本报记者 张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