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例如: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同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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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 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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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费率浮动后,显然驾驶记录良好的车主就能享受更低的费率,有利于“奖优罚劣”。不过,草案规定可享受费率下浮的条件太苛刻了。不要说三年内不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一年内,对多数车主来说都很难做到。平时难免会发生磕碰以及追尾事故。如果严格按照草案规定来办,恐怕实现费率30%的下浮,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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