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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定案变数增加 专家关注三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7:58   北京晨报 字号:

  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的争议昨天再度掀起高潮。在保监会相关部门主要官员悉数到场聆听的专家咨询会上,由12位保险专家、消费者协会和律师协会专家组成的智囊团意见高度“发散”。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披露,截至昨天,也就是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截止日期,保监会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684份电子邮件和12份传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称,将继续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尽量在正式出台的方案中吸纳这些观点。但随着社会各界各类疑义的不断涌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定案的变数增加。

  ●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这是12位专家昨天激辩的第一个问题。其中,“趋势说”占了主流,大部分专家认为它的出台有理有据,是“大势所趋”。例如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将投保驾驶人的前一年的交通责任事故与其次年的保费奖惩挂钩,是各国保险公司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于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人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的降低和索赔额的减少。

  但专家们的观点又有细微差别。全国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律师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均认为,目前方案出台的条件尚不成熟。“交强险的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比如它的基础费率构成成本不明晰,公司经营成本不透明,配套的救助基金迟迟未出,这些基本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实施费率浮动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陈剑建议分步推进,先在局部地区试点,然后推广到全国。

  而人民大学教授精算专家孟生旺认为,讨论时机是否成熟的关键在于浮动费率的方案是否成熟,而只要费率浮动方案科学合理,它出台的时机就算成熟。但目前的草案显然还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包括它的计算公式。

  ●要不要与违法行为挂钩?

  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要跟违法行为挂钩,专家们也分出了不同的阵营。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违反交通法规只是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因素,草案中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费率浮动意图可以理解,但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等原因,加上我国交强险费率未执行从人原则,允许非车主开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而非车主在被允许开车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并非对车主进行处罚。

  “因此,应当提高交通事故因素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调低违反交通法规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已经受到经济处罚,而且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是车主所为。”郝演苏说。

  庹国柱则认为,要具体分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醉酒驾车,闯红灯等,这些行为虽然不一定都造成责任事故,但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所以通过保险费惩罚也不是不可以的。

  而另一类,即更大量的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例如违规停车或在没有禁停标志情况下的停车,显然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如果说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主要和其责任感不强与法制意识淡薄相关,但若将群体性的违法行为都归咎于个人自身,则显得不尽情理了。”

  ●处罚力度是否太轻?

  关于费率浮动比例的讨论更是让争议白热化,专家们各自表达了对“奖优罚劣”的理解。“罚得不够严厉”是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和南开大学教授朱铭来的观点。草案中规定上浮比例最高是69%,“但是参照国际经验,费率差距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对于因药物、酒精造成的违章,或者闯红灯、超速等重大违法行为,应该遵从从严原则”。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也认为,虽然草案中考虑到了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两大因素,但对它们的运用简单化了。“应该与交通法中的严重违法行为结合起来,多次违法行为并不是讨论的重点,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才是决定费率的关键点。”他建言对各类因素划分更多的档次,考虑更多的因素,以免简单化处理。

  曾经是台湾地区强制三者险创立者之一的陈强介绍,在台湾,最多下浮60%,而上浮可达七八倍之多。

  晨报记者 李隽琼

(编辑: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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