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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谁赔心里要有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3日 07:23   南方都市报 字号:

  律师说法

  对于水浸车,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的冯世锋律师认为车主们的不同案例要不同分析。“由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应该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冯世锋律师表示,像多数车主遇到的那样,因地下停车场积水导致车辆受损,是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汽车被谁淹没,车主试图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对发动机部分的损失是有免责条款约定的,另外,车主后来加装的D V D、G PS导航仪、车窗贴膜以及遗留在车上的财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冯世锋称,除了保险公司这一主要的索赔途径外,还可向物业公司索赔,“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作为汽车的保管人,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损害的预见义务和及时通知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注意或者管理义务,而车辆受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冯律师说,如果物管公司由于疏忽或过失没能预见暴雨的威力,未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暴雨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借口。

  冯律师介绍到,根据情况的不同,除了可以向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索赔外,如果地下车库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投入使用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车主还可向开发商进行索赔。“地下停车场一个很重要的设施就是要有足以排出一般能预见的暴雨所形成的积水灾害的排水系统。如果因为排水系统在设计之初就无法满足排水的需要,导致地下车库进水汽车受损,那么,对于已经购买了地下停车位的车主来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冯律师表示,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索赔的对象,而保险公司在对车主理赔完毕后,就取得了对物业公司的追偿权,“理论上,对这三者的索赔不存在先后顺序。”

  南都记者 魏启扬

(编辑:肖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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