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轻四轮车法是1956年汽车工业起步时,为使更多人买车而制定的,当时轻四轮车的规格是发动机的排量不大于360mL,车长不大于3000mm,车宽不大于1300mm。凡符合以上规格的汽车,可以得到降税、降保险费的优惠,还可以简化领驾照、领车照的手续。
1990年发动机排量改为不大于660mL,车长改为不大于3300mm。
1990年,日本两家不生产轻四轮车的丰田公司和日产公司联名上书通产省说“轻四轮车法是日本还是穷国时制定的,如今日本已不是穷国了,建议取消轻四轮车法。”通产省的经过慎重考虑,答复说“轻四轮车耗能少、污染少、占地少、有社会效益,还应继续鼓励。”
2007年,日本国内销售乘用车440.03万辆,其中轻四轮车144.71万辆,占32.89%。
这说明,鼓励节能减排,政府态度要鲜明,更不能朝令夕改;政策要明确,要有实在的措施。
199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政策》曾经指出:“要鼓励使用节能和低污染的汽车产品。”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政策,相反,各地陆陆续续制定了一些歧视小排量汽车的政策。
前几年,曾经要出台汽车消费政策,讨论过一次小排量车(或经济型轿车)的标准,结果出现了可笑的一幕,有人建议把2.0升以下列为小排量汽车,多数人建议在1.3以下或1.5以下。此前有国家发改委的有关人士认为,小排量车的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4升,车身外形尺寸总长小于等于4米。最近工信部长李毅中则提出1.6以下都可以算小排量。这说明标准亟待统一。
或者采用另一个办法,就是不再争论小排量的定义,但是有关税费按排量大小来厘定,排量大的税率高,排量小的税率低。
政策要明确实在,要有可操作性。200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达了“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再次明确表示“要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并且要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提出“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这里态度很明确,但是措施依然是空的。
有的媒体说:现在再说“限小”,尹家绪已经很淡然了。从1998年起,他就为解除地方政府对小型车的限制呼吁、上书。10年过去了,这位长安集团领导,头发已经等白了,仍然没有看到一条实实在在的措施。
鼓励小排量,不知为什么触动了地方政府敏感的神经。2000年以后,“限小”进入高峰期,共有84个城市找出了不同的理由,颁布了限制小型车在城内行驶的规定。形成地方和中央的博奕。2005年底,温家宝亲自要求,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随后上海对35万余辆达不到欧I标准的车辆实行限行措施,似乎意味着,节能环保标准已经成为“小车”进城的下一个障碍。
另一个门槛是技术标准。六部委的“意见”中要求“汽油机升功率大于50KW,柴油机升功率大于40KW”,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现在生产的车型极少能达到。这就是说,即使鼓励小排量的政策即使真的出台,许多车型也只能“望梅止渴”。本报首席特约评论员 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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