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汽车金融为何难放手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09:48  中国经济时报

  根据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汽车金融公司拥有了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权利。这固然打破了银行在车贷上的垄断地位,但由于银监会对车贷条款的种种限制,汽车金融业务依然难放手脚。

  汽车信贷市场防范风险是根本

  我国车贷险业务自1998年推出后,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2002年,汽车消费信贷余额达到了945亿元,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成为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之后的最重要的消费信贷品种。蓬勃发展的汽车信贷市场对促进汽车销售的增长、满足汽车消费需要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自2003年起,在贷款规模上升的同时,贷款风险也开始暴露。进入2004年,由于汽车贷款坏账的不断提升,1800多亿元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中,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为了规范信贷市场,避免风险,国家通过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对汽车信贷市场进行了治理、整顿和规范。先是央行整顿车贷,再是保监会正式叫停车贷业务密切相关的车贷险,银监会又在7月份对一直有“车老大”之称的农行汽车信贷进行了专项检查。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新制定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1998年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做了多处大的调整和修改。综观其中内容可以发现,防范信贷市场风险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重点。这一法规的推出,对于涉及汽车信贷业务领域的影响肯定是十分深远的。

  新《办法》风险控制手段面面观

  新《办法》通过扩大贷款人规模来分散风险的承担。新管理办法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为各种金融机构开展汽车贷款业务提供了一个完整统一的规范,不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将在这一办法的指导下开展平等竞争。由于汽车信贷与商业银行的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有极大的不同,独立性太强,不适合商业银行来运作,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汽车信贷服务对商业银行业务已构成了鸡肋。如果再又由这些银行去做这个业务的话,则银行自身的风险将会增加很多。如果让更多地由专业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操作,一方面可以加强信贷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也会相应减少汽车信贷风险以及银行要承担的风险。近期4大汽车巨头组建的金融公司纷纷获得车贷市场准入证就能很好地说明它带来的变革。

  在扩大个人申请贷款的同时,还加强对个人汽车信贷的资质要求和风险控制。个人汽车信贷在整个汽车信贷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同时其违约风险也是最高的,这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和个人信用不健全。在目前全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暂时还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银行只有对借款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规定。如新办法中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另外,就是首次明确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 1 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也可以申请车贷。

  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以强化贷款人的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贷款的“门槛”。在以往的车贷中,首付款往往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弹性很大。新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它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其次,新办法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些措施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仍难放开手脚

  新办法颁布之后,从事汽车信贷业务的贷款主体扩展到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像汽车金融公司的进入将大大扩大汽车信贷的贷款主体队伍,增加汽车金融服务的资金来源,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增长。另一方面,也会加快中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市场竞争。根据新《办法》的规定,目前汽车金融公司在华开展业务还要受到诸多限制: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导致运营成本增加;不能异地开展业务,很多赢利性较大的租赁等中间业务不能开展……这些都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是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了一条,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一点也就决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是,汽车贷款利率受限制。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放贷利率,并且通常执行的是零利率。利率浮动本来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但这一规定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竞争优势大减。

  三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制约。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满足资金的需求。但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两个方法来融资:其一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存款没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而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更大,因为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竞争对手。

  本土汽车金融为何仍被拒之门外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在满足一系列的总资产额、年营业收入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金后,申请人才可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份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虽然目前还没有一家中资汽车金融公司通过银监会审批,但国内仍有多家企业正在积极筹备申请。早在去年10月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不久,就有江苏国信集团(简称江苏国信)、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继向银监会提交了申请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都没有获得批准。此后,吉利汽车也曾向银监会提交了相关申请,但最终也没了下文。在监管部门看来,他们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被齐刷刷地拒之门外。目前,银监会在内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问题上态度很明确:要么不予批准,要么要求中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家有汽车金融经验的外资作为合作对象。

  过去主要由银行开展的汽车信贷业务,结果目前在巨额呆坏账的背后,监管当局投鼠忌器,在制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采取紧缩的“审慎”原则也就不难理解。其实像江苏国信这样老牌的非银行金融公司都没有获得批准可以看出,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要求,而是银监会意在先让外资做个样版,看看他们在中国这种信用体系先天不足的国家如何开展汽车信贷业务,再来考虑是否应该让中资介入。(尚春香)

(编辑:赵广喜)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汽车金融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