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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放弃了23次认错的可能--汽车业呼唤召回制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2月7日 16:41 南方网-南方周末

  23辆被公开投诉的奔驰车,提供了23次确认是否有质量问题的可能。

  奔驰公司坚持认为这里没有质量问题。

  事实上,奔驰汽车在国际上常有“召回”之举,为其有质量问题的奔驰车而“召回”。

  事实上,早在去年8月,深圳一例已经生效的判决第一次确认了一辆奔驰车的质量问题及其法律责任--退车,并且赔钱。但奔驰公司最终未被列为被告。

  让德国奔驰公司将第一次走向中国的被告席的,是无锡的一位用户。而其诉状还在漫长的“国际旅途”中。

  这家德国公司的严谨或曰傲慢,正在考验着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看,这两支地方军

  武汉砸大奔的主儿若是在广东或者浙江,想必他即使“有心炒作”也弄不出这等破天荒的事来。

  按照广东,浙江这两年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消法》实施办法,首先,他作为单位用户,也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可以受理他的投诉,不至于投诉无门。第二,汽车属于大件消费品,如厂家要求用户“送货”维修,应支付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三,汽车属于三包产品,包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在若干天数内修理不好的(广东为60天,浙江是90天),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更换或者退货。除非厂家能够证明车的故障纯属用户自己不当使用所致。

  有例为证,据《中国消费者报》2002年1月15报道,消费者舒某去年5月买的一辆车,3个多月里送修21次仍有问题。经杭州市消协调解,汽车厂家退还车款,并一次性补偿舒某1.5万元。在深圳,“誓不低头”的奔驰车,因其5次修理而故障依旧,最终由法院判令销售商退货赔钱。

  不是说中国法律不健全吗?不是说汽车三包政策“尚在酝酿”吗?那就请奔驰公司和所有的汽车厂家们看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请广东、浙江两省的汽车车主位善用这一“地方特产”,更请全国性法规的立法者们及时善加推广。

  质疑奔驰的“中国特色”

  同样是奔驰车的用户,在德国和中国享有的售后服务却有天壤之别。据《三联生活周刊》报道,在德国,如果奔驰车坏在路上,且故障地点距离中请牌照地超过100公里,可以享受奔驰公司的特殊抚慰--为客户提供3天的宾馆住宿费用以及免费拖车、租车或者承担换乘火车的费用等。而在中国,无论车坏在哪里,奔驰公司是不可能给用户补偿的。由于奔驰公司在华中、西北等地区没有特约维修点,即使在保修期内,西安的高成武和武汉野生动物园的董事长等人都不得不将奔驰车开到北京去修,途中所有费用自理。人口不到100万的慕尼黑有近30个奔驰的维修点,中国香港也有8个,而内地总共只有22个。

  对于国家将于今年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奔驰中国公司说,“我们支持国家建立清晰的法律条文,使相关问题有据可依”。但是,对现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消法》第45条,尤其是广东、浙江两省制定的《消法》实施办法中有关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奔驰公司为何没有主动遵守过?奔驰公司还是沉默。

  从1月29日,曾经上演了“砸大奔”、“老牛拉车”一幕的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将那辆著名的被砸“大奔”摆放在园内,免费供游人参观。在此之前,深圳又闹出了一场“纤夫拉大奔”的活剧。仅本报记者了解到的投诉奔驰的用户已达23人,其中,分布于9个省市的20名成员,甚至自发组成了“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受害者联谊会”。1月7日,最早聚集到一起的7名用户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奔驰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奔驰方面没有理会这种“最后通牒”。在一直以来的交涉中,设在香港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始终否认其汽车质量存在问题,并称,“少数不太满意的客户并不能代表绝大多数忠实而又满意的客户”。而对本报记者问及的一些带头用户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这家全球著名的汽车厂商表现出了“选择性耳聋”。

  极品奔驰为何也“不堪一用”?

  贵阳的杨中安先生是奔驰忠实的用户,他个人有3辆奔驰车。2000年10月,他在北京的一次车展上买了两辆,其中的一辆S600L总价达324万元。杨中安说:“这辆车是为这次车展专门从德国订做的,车上有卫星导航系统,光安全气囊就配了12个。”然而,最不耐用的就是这辆最贵的车。

  “新车从北京开回贵阳,才跑了几千公里,前轮的轮胎就起了一个大包,只好更换轮胎。过了一段时间,新轮胎又起大包。不到一年,这辆车前后4次换了5条轮胎,其他毛病还有2个电喇叭全坏、水泵漏水、方向机漏油等等。光在贵阳的一家普通的修理厂就修了7次。”杨中安为此先后跑到北京、上海、广州,找奔驰公司的人交涉,要求更换一辆新车,始终没有得到答复。

  深圳某上市公司比杨中安还要崇拜奔驰这一品牌,该公司共有6台奔驰车,问题最多的也是一辆奔驰S600。该公司官先生介绍说,这辆车买了只有2个月,就进了奔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随后半年多时间里,又6次进厂维修,车的故障还是无法排除,“坐着这辆车感觉像地震,抖动非常厉害,根本不像高档车”。

  深圳的这家公司也提出了换车或退车的要求,并5次给奔驰公司在德国斯图加特的总部发涵联系,同样未获明确答复。

  为何这两辆S600如此“不堪一用”?本报曾专门询问奔驰中国公司,对方没有明确作答。

  修理14次拒绝退换奔驰有无退换货制度?

  关于汽车用户应该享有的权益,中国的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在23名投诉者中,保修期内维修五六次的比比皆是,最高的达14次。但奔驰公司“入乡随俗”,一直保持了不退不换的“记录”。

  创下维修次数之最的,是山东烟台的河西黄金矿业公司的一辆奔驰S320。这是该公司所购的第3辆奔驰车。1999年底购买,不到一年时间内,这辆车20多次往返于青岛奔驰的维修厂,小到油箱仪表,大到发动机,都出现了质量问题--青岛的维修厂将发动机的资料传回奔驰的德国总部后,最终口头承认这属于质量问题。14次维修中,仅修发动机就花了两个多月。奔驰公司仍拒绝退车或是换车。只同意延长发动机的保修时间,该公司刘先生说:“3台奔驰车或多或少都有质量问题,明显不如日本车。像这台S320,还赶不上国产桑塔纳。”

  2001年12月,北京的《市场报》刊登了河西公司的投诉信。事后,奔驰公司无论是对媒体还是用户都保持了沉默。

  就河西公司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郭少平教授,郭听了记者的介绍后很惊讶:“不可能吧。即使是国产的发动机,也要跑十几万公里。奔驰可是高档车。出现这种问题,原因只有奔驰公司才知道。”河西公司的这辆车,大修发动机时只跑了5万公里左右。

  本报记者为此发函向奔驰中国公司询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内的奔驰用户才能享受退车或是换车?奔驰公司在美国、德国的退/换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等等?对于用户关心的这些问题,奔驰公司给本报的两份答复中,全都避而不谈。

  专家证实,至少有一例气囊故障属质量问题

  奔驰车最初引起国内媒体的关注,源于对其安全气囊的争论:1997年,浙江宁波的乌根祥的奔驰车与其他车辆追尾相撞,由于车内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造成乘客重伤、毁容的惨剧。两年后,深圳蔡壮钦的奔驰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车头被撞烂,蔡痛失爱子。奔驰公司一直坚持说,这两个案例都与其质量问题无关。

  据本报记者了解,发生同类事故的还有湖南衡阳的罗湖、汕头的洪先生。

  上述4起事故中的撞击方式各不相同,但奔驰车的安全气囊都没有展开,没有发挥救命的作用。

  奔驰中国公司给本报的说法是,这4起撞击都没有达到其气囊设计的要求:“气囊的设计是为在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发生严重的前方撞击提供辅助保护。”

  奔驰中国公司说,乌根祥一例中,是事故“车辆的部分前侧面与小巴发生钻撞”,“其速度相对比需要启动气囊所要求达到的第二个临界点低,因此气囊没有展开”;“司机和从前座的乘客受伤的原因是没有系安全带”,否则就不会受伤。

  至于蔡壮钦,奔驰公司说,气囊没有打开的原因,是“由于这个撞击是一个带有一定角度的撞击,冲力从后向前”。

  但事有例外,江苏无锡的孙泳伦的车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气囊却又莫名其妙地自动展开。据孙介绍,2001年3月,他的奔驰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气囊突然打开,挡住驾驶员的视线,险酿大祸。孙与奔驰公司多次交涉,结果同样是“不存在质量缺陷”。

  孙泳伦认为,这是奔驰公司气囊设计上存在缺陷,制造上也存在问题,为此他已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奔驰公司支付恢复汽车原状的修理费用,并赔偿其损失6万元和精神损失1万元。

  普通用户无法参与这样专业的争论。即使专家,或许也只能跟着奔驰公司的说法转。

  “因为国内、国外目前都没有有关气囊的质量标准,要对其做鉴定,只能依据企业的生产标准。”设在天津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技术汽车试验研究所总工程师李宏光向记者介绍说,“据我了解,国内外还没有一起消费者打气囊官司赢了的案例,因为标准都是厂家定的。出了车祸,如果拿其它车做重复实验鉴定,气囊肯定能展开。李认为,从理论上说,奔驰公司的解释基本没有问题。但他认为,气囊分防止正面、侧面、翻滚几大类,奔驰公司只解释了正面碰撞的情形,“这种高档车,不应该只有一种气囊”。

  而对于孙泳伦的遭遇,李宏光认为,肯定是汽车的质量问题。“气囊如果意外展开,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厂家出厂前要做各种情况下防止气囊意外展开的实验。只要车还能开,气囊就不应该出现意外。”

  警示灯故障:油不好还是车有问题?

  武汉砸奔驰车事件发生之后,奔驰公司多次声明,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的车使用了含有杂质的燃油,以致该车出现擎示灯故障、汽车动力不足等问题。

  按照奔驰公司近期公开的说法是,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且未被污染的汽油,都要可以用于奔驰汽车。但多个用户一直以来从奔驰方面得到的说法却是,应该用98号以上的高级汽油。

  2001年5月,广州英豪教育公司买了一辆奔驰车,半年不到,也出现了警示灯故障。奔驰在广州的维修厂也断定是“用的油有问题”,说要用98号汽油。英豪公司的人跑遍了广州城也找不到98号汽油,最终在市郊的一个加油站找到了这种高档汽油,可用了以后问题更加严重。

  经过多次交涉,车的故障排除了。维修厂这才承认,这辆车的警示灯故障、汽车动力不足等问题,与汽油质量并不相干。

  深圳张先生的车也出现过动力不足等多种故障,在一年保修期内维修11次仍有问题,最终他来了个“纤夫拉大奔”。奔驰在深圳的维修厂起初一样认定是使用了劣质汽油,也让他加98号汽油。事件发生后,这家维修厂又对媒体说,用98号汽油只是建议,并非一定要用。而奔驰公司在给本报的答复则主动提到这辆车:车已修好,用户很满意--再也不提劣质汽油的理论了。

  在记者了解到的公开的23例奔驰车的投诉中,涉及擎示灯故障的至少有10例,对于另外7例警示灯故障的原因,奔驰公司没有回答本报的提问。

  投诉无门,告状找不到“主儿”

  奔驰中国公司告诉本报,现在共有11万辆奔驰车行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道路上。那么,内地有没有一家奔驰的机构能够对这11万辆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没有。

  按理说,奔驰用户大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为何还要使出“怒砸大奔”、“老牛拉大车”、“纤夫拉车”这样的下策呢?武汉森林野动物园董事长助理刘月玲:“投诉无人受理,奔驰公司又死不认帐,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修了5次修不好,我们也找过消协,人家不受理,找当地的技术监督局,说是没有能力鉴定,而有能力鉴定的机构又告诉我们,只受理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委托。后来我们把运到北京一个星期,也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说愿意帮助我们维权。”

  “投诉无门”的说法,得到了其他奔驰用户的认可。他们只剩一条路可以走--状告德国奔驰公司及其在中国的销售商,目前已起诉到法院的,有深圳的蔡壮钦、珠海的黄冠、无锡的孙泳伦。

  告奔驰,诉状往哪里送?这已成为一个难题。

  奔驰总部--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在北京有一家全资的子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但是,因为该公司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没有为其总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于是它理直气壮地拒绝接受诉状。

  2001年8月受理孙泳伦诉德国奔驰公司的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初曾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捷径。2001年9月,法院将传票“留置送达”到奔驰在北京的另一机构--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北京代表处,不料,这个代表处此时却拒绝代表总部接受这一诉状。他们的理由是,根据中国加入的“海牙送达公约”,这种官司要先由省高院递交到最高法院,再由最高院转交到司法部,然后通过外交途径交到“相关国家的中央机关”,最后再送到德国奔驰公司的手中。

  蔡壮钦、黄冠的诉论比孙泳伦更早被法院受理,却因为同样的问题至今没有进展,起诉后也遇到了同样的说法。

  不过,这些繁杂的程序没有吓退孙泳伦,经过他的不懈努力,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已定于今年10月2日开庭审理这场跨国官司。他的法律顾问说,诉状目前大概还在省高院那里。

  这一切,让个别“联谊会”的成员感到心灰意冷。他们向记者表示,不会再有新的举动。

  更多的人则是被奔驰的态度所激怒--山东河西黄金公司已正式委托天津的律师在与奔驰公司交涉,“如果交涉不成,我们马上向法院起诉,大不了我们只告销售商”;深圳那家上市公司的官先生和汕头的洪先生也表示,正在准备或考虑起诉奔驰公司。

  起诉奔驰的捷径:告销售商

  包括奔驰公司在内的诸多汽车厂商,都以汽车没有实行“三包”为由,拒绝履行我国的《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退换货义务。但中国的法官们未必认同这种观点和做法。

  2001年8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奔驰质量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奔驰的销售商退车、赔钱。

  2000年4月,深圳某大公司老总姚先生花188.8万元在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买了一辆奔驰S320。拿到车的当天,便出现空调不制冷、车载电话噪音大等问题。在随后的几个月里,经奔驰的工程师先后5次修理,故障依旧。姚先生要求奔驰公司退车、赔钱,遭到拒绝。同年8月,姚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销售商和德国奔驰公司。

  姚先生同样遇到了“跨国官司”的难题。他的代理律师甘勇明介绍说,考虑到告奔驰可能又是遥遥无期,后来决定只告销售商,这样可大大节省时间,这也是跟奔驰打官司的一种技巧。

  2001年4月20日,福田区法院作出了一个颇为折中的一审判决:要求姚再作第6次修理。但二审法院则认为,空调不制冷等质量瑕疵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但使用车辆的舒适性和方便性大受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未能得到完全的体现。由于奔驰公司没有将这些故障及时修复,姚可以要求退车。

  二审法院依据的是《消法》第45条,尤其是《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对由经营者承担修理责任的产品,如在20日内未能修复,又未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价款2‰的延误使用车辆的损失费,共124608元。

  销售商很快就履行了二审的判决,姚先生也对此基本满意。至于赔钱的销售商是否又向奔驰公司追索,奔驰方面称销售商还在申诉。

  这是23起投诉之外的一个特例,也是奔驰公司在中国实际上向消费者认错的第一次。(本报记者杜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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