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午9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定在这个时间开庭的珠海消费者黄先生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一案,几分钟前被院方宣布暂不开庭。专程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赶来的10多名记者、律师和3位奔驰事件受害人深感愕然。在记者们的共同要求下,1个半小时之后,该院经济庭的一位负责人与记者进行了对话。根据这位负责人的解释,由于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 的送达事项及被告名称等提出异议,院方只能推迟开庭,重新研究此案的送达问题。
中国消费者状告奔驰,再一次遭遇送达瓶颈而未能开庭。此前,在深圳、东莞、无锡等地发生的起诉奔驰事件,最终结果都是惊人的相似———奔驰公司北京代表处拒收传票,并以送达程序为由拒不出庭。在目前关于奔驰事件的诸多争论中,认真分析数起“状告奔驰”的过程,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奔驰事件,以及消费者到底该怎么办具有现实意义。
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迄今为止状告奔驰事件已发生多起,得到的答复都一样———对不起,您告的公司不存在,或者是———对不起,请您用外交途径送达。状告奔驰变成了天狗吃月亮,看起来大大的一个,可就是无法下口。
首先,光是搞清楚被告的准确名称,就让消费者和法院相当费劲。消费者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不得不走上起诉之路,第一被告自然是奔驰德国总部。但德国奔驰的全称是什么?地址在哪里?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奔驰特约维修厂都拒绝告知。无奈,深圳市民蔡壮钦和珠海消费者黄先生都将自己奔驰汽车说明书中的名称“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列为被告。而且,奔驰公司通过其特约维修厂向他们转交的相关函件中出现的也是“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是,对这样的诉状,奔驰北京办事处的答复是:“对不起,据我们理解,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已不存在。”
忍受着丧子之痛的深圳市民蔡壮钦,为了得到一个准确的被告名称费尽周折,先后3次修改起诉状。期间,奔驰公司有关人员只是告知名称不对,但拒绝就此提供协助。最终,还是律师从奔驰公司主页翻译得出“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告名称。而其他准备起诉的消费者,包括记者,致电奔驰北京办事处询问,得到的同样是冷漠的拒绝。这不禁使人疑惑:奔驰的真名就这么不可见人?到底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呢?
此外,就是谁代表德国总部在中国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呢?无论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都是委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达位于北京亮马河大厦的奔驰北京办事处,同样都被拒收。而此次珠海开庭前法院收到的却是署名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回复,称自己是独立的中国法人,因此无权接受针对另一独立法人的这一诉讼文书。而这家公司的地址、电话总机均与奔驰北京办事处一致,当记者反复致电询问这两者的异同时,一位自称知识产权部的男士只肯回答一句:“这两个机构同时存在。”
此外,关于送达问题,奔驰北京办事处一再提出,中国消费者状告奔驰必须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此次开庭前,珠海法院收到的署名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回复,对方一方面称自己是独立的中国法人,一方面又指点法院,应按以下方式向德国送达:
中院将文书及译本———呈交省高院———转交最高院———转递司法部———送交相关国家中央机关———相关当事人。
据这份回复称,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途径,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东莞中院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若要采用这样的方式,所需要的时间和过程将相当漫长。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涉外送达方式中,“向受送达人在华办事机构送达”即为其中一种方式。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并行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法院常常采用向在华办事机构送达的方式。
“这关键就看被告对消费者的态度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奔驰对在华办事机构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只能重新考虑其他的途径。但与奔驰态度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恰恰就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因汽车质量问题状告日本丰田公司的案例,法院送达丰田驻中国办事处后,丰田公司总部相当重视,立即接受传票并派专人按时出庭解决问题。
同为世界知名的汽车厂商,对消费者的态度截然不同。这是否也为此次沸沸扬扬的奔驰砸车事件做了一个注脚呢?而随着奔驰事件的发展,奔驰受害者联谊会成员已经扩大到16人(公司),涉及的车型达10种。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让奔驰状告我们也好,看看他的原告是什么机构,最起码我们可以据此找到状告奔驰的真正被告。”一位备受诉讼奔驰之苦的消费者说。 (本报记者 杨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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