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鹏昊)昨天昌平检察院透露,沥青罐车司机徐某驾车行驶在京藏高速时,出现故障停在路上。不料,因为其放置紧急停车警示牌距离太短,导致后车追尾,并造成一死一伤(本报此前曾有报道)。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徐某已被该院批准逮捕。
检方称,今年10月31日凌晨5点,36岁的徐某驾驶装有31吨沥青的罐式半牵引车从河北黄骅往张北送货。当车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出京方向沙河大桥附近时,车辆的左前轮胎突然滚落,车辆被迫停靠在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随后,同车另一司机刘某在车后30多米处设置红色三角警示牌,徐某将灭火器和车轮胎放在三角警示牌北侧2-3米处车道右侧的线上,并打开罐车双闪灯和小灯。
随后,徐某等人发现无法自行修理故障车辆,便联系了所在车队的队长。获悉修理人员马上赶往现场后,徐某等人见天气寒冷,遂回到车上等候。
5点40分,李某驾驶山东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方向驶来,车辆左前部与徐某的车辆尾部右侧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该车另一乘车人祁某受伤。
同时,两车相撞造成徐某所驾驶罐车罐体破裂,内装沥青溢出,遗洒高速路路面长达100多米,并有部分沥青通过大桥缝隙向辅路滴洒,造成京藏高速公路出京方向交通中断近4小时。直至案发当日下午2点,事故路段沥青仍未清理完毕,车辆行驶缓慢。
事后,经市交管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昌平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按照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警示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而仅将其放置在车后30多米处。另外,徐某在车辆无法移动到应急车道的情况下,没有扩大警示距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迅速报警,也负有一定过错。
同时,尽管放置警示标志的是同车另一司机刘某,不是徐某本人,但徐某仍需对未按照规定距离放置警示标志负责——因为作为车辆故障发生之时的驾驶员,徐某在同车司机刘某设置好警告标志后,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谨慎检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