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联合决定,我省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精神,四川省公安厅、四川保监局根据我省实际,多次协商研究,制定出适合我省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的标准,并通过“华西都市报”向社会各界和交通参与者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先后收集具有相当代表性的反馈意见7类近百条。随后,省公安厅、四川保监局就此专门进行了磋商和研究,于日前联合对我省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作出了相关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单位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省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具体负责实施单位;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保监局是监督、指导单位;
各地公安交警、保险行业协会对实施情况实施检查;
二、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的标准:
1、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2、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积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三、交强险保费的浮动比例实行一保险年度一清零,统一核算制。这是为确保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公平合理性。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车险信息平台中记录的酒后驾驶违法信息统一计算交强险保费。在上一保险年度内,因酒后驾驶交强险保费上浮的,第二年不再累计上浮。
另外,交强险费率浮动不再追溯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告知机制。交警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口头告知被处罚人我省实施该项制度的相关标准;各保险公司应书面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和浮动标准,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五、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保监局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各级公安交警和各保险公司制定异议处理流程。当投保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时,保险公司应协助投保人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各地公安交警应及时核实,对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确保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六、四川保监局建立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将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交警部门。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车险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施。
七、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数据交换,及时向车险信息平台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各级公安交警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的及时更新。
八、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等,严禁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卢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