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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进口车召回中外有别

原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 07:23   新浪汽车 字号:

  改变进口车召回中外有别

  与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同,新《条例》将改变中国消费者在汽车召回中受到的一些“不公”待遇。按照规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将改变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召回晚于海外市场的现状。

  对此,到场的唯一一家从业进口车业务的大众汽车代表并没有异议,但他就新《条例》里面关于进口车确定不是很明确的地方提了几点意见。

  他认为,新《条例》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及预警”,发布风险预警之前主管部门应该给生产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信息和资料方面沟通,确实必要的时候才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因为一旦在媒体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话,对汽车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新《条例》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大众汽车代表认为,应该明确进口车产品的货值,是以离岸价,还是销售价作为处罚标准。

(编辑:大象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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