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文明执法的建议
一、现状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这也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城管在我国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在老百姓心中,“城管”几乎成为“野蛮”和“暴力”的代名词,城管打人事件屡见不鲜,在百度中搜索“城管”二字,可得到约57万条新闻,其中大多数皆因突出城管暴力执法的题眼而获得阅读量,尤以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最为突出,在广大的地市县级城市,城管之于小摊贩,如同猫之于老鼠,街头追打哭喊不绝于耳目。
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城管在我国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在老百姓心中,“城管”几乎成为“野蛮”和“暴力”的代名词,城管打人事件屡见不鲜,在百度中搜索“城管”二字,可得到约57万条新闻,其中大多数皆因突出城管暴力执法的题眼而获得阅读量,尤以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最为突出,在广大的地市县级城市,城管之于小摊贩,如同猫之于老鼠,街头追打哭喊不绝于耳。当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大多数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二)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往往使得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三)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新形势下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而城管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对策和措施
(一)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和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二)出台《城市管理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致使城管执法随意性很大,遇到难题缺乏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城市管理法》和出台相关条例,明确划定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处罚措施等,使城管部门执法有据,执法相对人有法可依。
(三)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方面,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纯洁城管队伍,把经过教育、培训、整顿,仍不适合城管工作的人员调离城管队伍;选调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相关人员充实到城管队伍。另一方面,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
(四)加强法制化宣传和培训
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