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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鼓励二手车连锁经营 合资厂商再占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 11:37  新京报

  《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认要实施品牌管理办法

  从10月25日到本月15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就已发布的《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配件流通、汽车报废和报废汽车回收、对外贸易等各方面对汽车贸易做了相关引导性的规定。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认,“自2006年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从目前反馈来看,一些专家除对汽车品牌销售存疑义外,意见主要集中在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方面。

  二手车经营合资厂商再占优

  征求意见稿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这个政策一旦实施,将为厂家扶持下的经销商打开另一扇市场的窗户,为“诚新”、“特选”等二手车品牌提供了发展的机会。

  对二手车交易有着丰富经验的合资厂商,将联合经销商通过品牌化管理,提供二手车的认证和质量保证,提供完善的旧车售后服务,在二手车经营上,合资厂商相比本土厂商进一步占优。

  “二手车鉴定评估”提法有争议

  但有人对征求意见稿有一些提法存异议。一种看法认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及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提法变更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与二手车鉴定估价师后,缩小了鉴定评机构及鉴定估价师的执业范围。因为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可旧机动车则是一个泛指,既有静态又有动态。包括:旧机动抵押、典当、清产核资、车损、司法鉴定及价格咨询等。所以,商务部必须为鉴定评估机构的生存留―点空间,因此应该沿用原来的称谓。

  另外一个意见认为,“自2006年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应该改为“自2006年起,除特种车辆外,其他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因为消防、警用、医用以及特种车辆等的使用对象分布不平衡,地区差异和资金差异很大,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又不尽相同,在品牌销售中会给经营者加大经营难度和营销负担,因此,不必要求都要进行品牌销售。

  本报记者吕惠敏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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