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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生命权和路权的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08:12  新闻晨报

  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在国庆节前一审宣判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30岁。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俩准备像往常一样穿行南二环路菜户营桥走捷径到达目的地。没想到,惨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8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最内道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客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有人称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就是这个案例把路权和生命权之间的矛盾凸现得十分清晰。行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毫无疑问,但是否就能逾越一切规章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而无视机动车的路权?如何在一定交通条件下平衡生命权与路权,该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成为全国处理此类案例的参照。

  负责处理此事故的北京市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违反交通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的奥拓小客车驶入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交通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力,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没有全面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成亦不合格,所以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上海资深交通律师牛勇对这个判决提出了自己的理解:“15万左右的赔偿金比较合理,上海对于类似的案例也是这个水平的赔偿金。行人出现在封闭路上造成事故最终是担一半责任这一点来看,对生命权的重视是新交通法的一个倾向。根椐以前高速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这类事故中机动车一般都是无责或是次要责任,以示对路权的尊重。但在这个案例中,各担一半责任可能也包括了对保险理赔的考虑。”

  上海交巡警总队外宣室孙国富表示:“事故责任容易确定,但在强制三者险缺位的情况下,谁来赔付成了棘手的事。很多人车事故中机动车是次要事故责任但要承担赔偿伤者的赔偿责任,这让问题变得很复杂。”

  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原则是“按责赔付”,如果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就得不到赔付。在交通法所提及的不同于商业三者险的强制第三者险缺位的时候,各担一半事故责任应该包含对理赔的一种考虑。

  从某种角度来分析,生命权和路权的平衡最终是落到了赔偿责任谁来担,赔偿金谁来付的问题上。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肇事的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在和牛律师的交谈时,他说有他手上有好几个人车事故的案子在等待结果,最长一个已等了近半年,所以他也很期待最审的判决结果。

  据悉,上海市的交通法实施细则早已报上级部门审批,至今未批。(记者 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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