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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肯定奥拓案法院判决 强调生命权高于通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 09:17  新京报

    本报讯 昨天,就“新交法”实施以来的北京市首例“撞了不白撞”案的法院判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评论说:“判决合法合理!体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他表示要明确生命权高于通行权的法理精神。

    判决合法合理

    作为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一直关注着本案的进展。他说,在这起案件中,交管部门和法官均判定司机和行人负同等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

    应松年指出,某些媒体过去报道一些地方出台的道路交通办法时称“撞了白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我国老道路交通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司机在完全无责任状态下的赔偿义务,并且规定了10%的最低赔偿标准。”应松年解释说,这样规定是基于两点:第一,机动车高速行驶属于高危险工具,司机应当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第二,生命权高于通行权。

    他进一步指出,民法通则规定了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完全是行人的责任,司机也要承担一些赔偿。生命权高于通行权。

    应明确10%赔偿底线

    今年8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实施新交法的有关办法举行了听证。应松年表示,新交法未规定在司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的具体赔偿责任,他希望北京的实施办法中加入10%的责任底线规定。

    应松年指出,新交法规定行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司机的责任,但没有确定如果行人负全责,司机最低赔偿多少。“我个人的看法,10%是比较合理的。我听到的,许多司机都赞成10%的赔偿比例。”

    保险制度需跟进

    应松年提出解决机动车司机负责问题的关键要靠保险制度的跟进。他说,从现行法规看,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新交法。

    应松年说,“以人为本”、“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应该坚持的,但与新交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直没有出台。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

    应松年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这样,发生事故后,北京的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往往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因此,保险制度的跟进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事件回放

    妇女穿越南二环被撞身亡

    今年5月9日晚上9时左右,四川来北京务工的吴军发和妻子曹志秀,在横穿南二环菜户营桥主路时,曹志秀被一辆在内侧车道行驶的奥拓车撞倒,当场死亡。在事故现场,地上散落着死者的鞋子和汽车的玻璃碎片。

    吴军发告诉记者,“想走到那边,一个老乡在那住。怎么过马路,不知道。”奥拓车司机刘寰说:“当时她横穿马路,我踩刹车来不及了。我想着她往前走两步就过去了,我还怕追尾。”

    当时吴军发夫妇从公共汽车站下了122路车,走过人行拱桥,没有走桥下通道,而是穿过一片小树林,来到一个护栏缺口。刘寰告诉记者,“她是从这个口出去,然后想翻越那个铁栏杆,穿越二环主路。”

    刘寰还记得当时的情景,他说这里经常有交通事故发生。记者看到,树林里有很多条小道通向这个缺口,在二环主路的隔离带上,有五六处地方的铁丝网是后来加上去的。在这里散步的居民说,每天都有人从这个地方横穿二环主路。

    在天津的一个老街道里,记者找到了吴军发现在居住的地方。自从出事后,他就跟随老乡来到了天津,本来从事木工的他只能在这里的建筑工地上做一些零活。

    对这起事故,北京市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曹志秀违法横穿机动车道,但同时,司机刘寰发现情况后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该是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不久,死者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司机给予赔偿。奥拓车司机对交管部门的认定不服,他认为事故主要是因为死者违法横穿二环。他表示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刘寰和吴军发曾经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进行过协商,但是对于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吴军发把刘寰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吴军发告诉记者:“希望最低赔偿十六七万。”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9月3日报道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欣悦廖卫华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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