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管学军)以上管政府行为,下解百姓用车之忧为特征的《汽车消费政策》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近日,国家计委向各有关部门、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下发了《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人们可以清晰地体会到,该政策消除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影响、促进汽车消费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内涵。
《汽车消费政策》的目标非常明确:“通过本政策的实施,引导各地政府采取积极措
施,努力培育汽车市场,取消对汽车消费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不合法收费,促进汽车私人消费增长,在10年期内,实现当年汽车销售量的70%为私人购买,同时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使汽车工业、交通设施和相关服务产业协调发展。”
《汽车消费政策》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鼓励私人消费的政策。出台的措施要有利于私人购买和拥有汽车,不得对私人购买和拥有汽车采取任何限制性、歧视性政策。清理废除不利于私人消费的文件和规定,使私人汽车消费比例逐步提高。”“在汽车消费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环节,各地政府不得制定针对某类车型或排量的歧视性政策或实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政策措施,不得针对某种品牌的车型制定优惠政策或实施导致优惠结果的政策措施。”
在鼓励消费政策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使用小型节能载客车。汽车消费者购买百公里油耗低于4升、总长度4米以下、总宽度1.7米以下,并通过国家汽车型式认证的载客车,可获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和免征汽车消费税的优惠。”“国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的汽车。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可根据国情制定和颁布两档排放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标准。选择高档排放标准要提前三年公布实施日期。消费者购买的汽车达到本地区尚未实施的高档排放标准,可获得在新车购置时消费税减半征收的优惠。”“为鼓励使用节能汽车,国家要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结构。对装有3升以上发动机的轿车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装有1.3升以下发动机的轿车消费税税率适当下调。”
并指出:“为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汽车报废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之前,要修改现有汽车报废标准,对私人用车和非营运用车要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在汽车收费政策方面《汽车消费政策》指出:“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外,汽车消费者在汽车购买和注册环节只缴纳两项规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汽车牌照和行驶证工本费。在汽车保有和使用环节只缴纳三项规费:养路费、机动车年度检验费、违规罚款和清障费(只在违规时缴纳)。具体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公布。”“除上述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数额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汽车消费者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汽车消费者有权拒绝缴纳上述规费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在汽车持有和使用环节的所有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如过路过桥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和服务单位收取。”“在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改为燃油税之后,取消相应收费项目。”
关于停车问题,《汽车消费政策》要求:“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停车场所及设施的建设。城市停车管理办法要以促进汽车消费和方便停车为原则,要将城市道路停车、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内停车以及停车设施、停车管理体制与队伍建设全部纳入停车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停止在汽车购买、注册登记、持有和使用时向消费者收取停车占地证明。”
在使用环境政策方面《汽车消费整车》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注册登记时,除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收取的凭证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附加收取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为方便消费者,要推行注册代理制,缩短汽车注册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汽车注册登记时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新车、非营运用车和保持良好行车安全记录驾驶员的驾驶执照适当延长检验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
《汽车消费整车》还要求:“各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加油(气)站的运营进行管理。为保证油品质量以及适应国家燃油税改革的需要,加油(气)站要实行品牌销售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和税控装置。”
在《汽车消费政策》的第三十二条对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自本政策公布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在此之前出台的各种有关措施,凡与本政策不符的,要立即公布取消。”
尽管此次浮出水面的《汽车消费政策》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从中可以让人领略到中央政府整顿汽车消费环境的决心,相信汽车消费的春天已经离我们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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