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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家转行 优惠金卡必须继续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9日 13:21   汽车007周报 字号:

  王某购车时,店家赠送一张价值6000元的金卡,凭卡在该公司维修、保养汽车可打对折,半年后,工作人员突然通知王某称该公司不再是4S店,无法再履行该金卡的承诺。王某认为不合理,投诉到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

  在消保委调查中,该公司称:王先生在公司购车期间每辆车都送一张VIP金卡,金卡本身无金额值,金卡中有6000元价值的概念是服务站预计三年内客户一直在该店修车,将享受有6000元左右的优惠价。但由于生产厂家不再委托公司承接维修业务,因此,优惠金卡不再使用。

  消费者王某认为,当时自己就是冲着6000元的优惠金卡而购车的。王某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当初作出的承诺,享受工时费可以打五折优惠的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不能以生产厂家委托关系的改变为借口,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卡作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虽然是赠送,但是只要加入合同就算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不能单方变更,除非消费者放弃权力。

  经过消保委汽车专业办的反复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继续履行自己的承诺。

  评析

  许多所谓的“优惠金卡”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有的甚至就带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消费者一定要小心辨别。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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