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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省驾驶证审验、车辆检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7日 09:22   新浪汽车综合 字号:

  12 月26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对2011年机动车和驾驶人年度检审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公安交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把好事故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为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切实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

  机动车年度审验规定如下:

  一、严格机动车定期检验规定,提高检验率、报废率,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对报废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清理。该报废注销的报废注销,该补检的补检,该纠正的纠正,该处罚的处罚。

  可以申请延缓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既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又未申请办理延缓使用手续的,按规定强制注销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公告其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二、严格重点车辆查验和检验监管,积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深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项整治,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型的查验,保障其安全性能。

  车辆轮胎、外廓尺寸、座位数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货运车辆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客运车辆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责任。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司售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要对在用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未按期进行检验的,及时告知运输企业或车主,督促参加检验。

  三、做好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和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工作,各地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查验办理登记和检验业务的机动车。

  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部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车窗粘贴遮阳膜透光度不足50%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做好高污染车辆的管控,成都市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对转往成都市的车辆要从严掌控。

  凡使用化油器发动机或自然吸气式柴油发动机的汽车和2001年8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柴油客车,以及200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和柴油车,一律不得转入成都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不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从2009年11月1日起不得转入上海市。达标车型公告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epb.gov.cn)上发布。各地不得将其公告外的不达标车型转入。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协助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的要求,对未达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Ⅲ标准)的轻型汽车,以及装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的汽车,不得办理转入广东省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对未达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Ⅳ标准)的装备轻型点燃式发动机(含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以及轻型和重型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不得办理转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中山和东莞等9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登记,严格核对报废汽车的车身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车辆档案一致,核对发动机号是否与车辆档案一致,核对无误,收回机动车牌证,并将注销信息登录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

  报废车车身号、发动机号与档案核对不一致的,要弄清是否擅自更换,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比对,没有盗抢嫌疑的,据情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擅自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的,要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六、严格机动车号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标准,发现车辆号牌不符合标准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更换后再申请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标准,认真查验号牌固封装置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更换。

  七、切实做好校车管理,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类学校按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配置专用校车,按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规定设置校车标识。

  车长小于6m的非专用校车,如满足车身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条件的,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车辆管理所审核同意,到有资质的汽车改装企业对座椅重新进行加装、布置。车辆管理所查验合格后,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变更核载人数。

  非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非专用校车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小于250mm的,应加装防护装置。

  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非专用校车,责令整改后检验合格才予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和落实机动车驾驶人累记分制度,在驾驶人提交本年度身体条件证明或申请办理换证、补证时,严格审核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是否违法记满12分,是否有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

  属于违法记满12分的,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常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属于有交通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告之驾驶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做好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临界告知,各地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本记分周期内累记分满12分未参加教育考试的,以及因年龄原因应办理准驾车型降级换证手续的,应通过现有能采取的各种相关通讯告知方式,提醒驾驶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相关业务。

  三、强化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群体的管理和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法律法规与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各地对从事载客运输、危化品运输和校车、大型载货汽车驾驶的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时,要从严审验,把好源头关,筑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与此同时,充分利用机动车驾驶人来车管所办理审验、换证、补证的机会,组织驾驶人观看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片和宣传挂图,通过向驾驶人发放交通安全法规卡片、资料等方式,让驾驶人受到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安全意识。

  卢学民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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