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全额理赔,北京某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5.8万余元。
原告北京某公司称,其在保险公司处为其奔驰车投保。之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按照保险公司规程进行了相关的理赔程序,在与对方确认了维修项目后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58246元。但后来保险公司通知该公司理赔金额为37841元,另有20405元不予理赔,随即被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起诉的维修费是两次交通事故的维修费,两次事故经保险公司勘验后得出的赔偿金额为37841元,而北京某公司选择的维修单位并非奔驰授权的维修点,保险公司曾建议对方去奔驰汽车授权的维修单位修理,而该公司自行选择维修点,因此产生的差额,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定损,仅能够对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程度、范围进行估算,具体的损失程度需要经过修理厂最终的拆解修理后方能够得到确认,定损金额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存在一定出入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对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修理费用理赔,但费用明显不合理的除外。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维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未提出对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重新核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车辆实际修理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58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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