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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 15:09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汽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

  2009年3月•北京

  甲方: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乙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甲乙双方现就汽车下乡工作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及型号

  1.1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乙方生产、销售符合汽车下乡补贴要求的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见协议附件1。

  1.2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如果乙方有新的汽车下乡产品研发上市,并列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其产品型号自动增入协议附件1,受本协议约束。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文件对乙方汽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1.2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在相关文件、网站、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布乙方汽车下乡产品的型号、授权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2.1.3 甲方与汽车下乡有关的活动或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1.4 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乙方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料。

  2.1.5 甲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及时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有权依法组织汽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2.2 乙方承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生产企业。

  2.2.3 乙方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人对汽车下乡产品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的检查及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2.4 乙方承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简化工艺等措施降低成本。

  2.2.5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规定式样(具体式样另行发布)向经销商发放统一的汽车下乡产品标识。

  2.2.6 乙方承诺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搞恶性竞争。

  2.2.7 乙方承诺汽车下乡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名单详见附件2)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授权经销商如有增减,乙方必须及时将有关名单报送甲方备案,甲方应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后新增的授权经销商方可销售汽车下乡产品。

  2.2.8 乙方要加强对本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并承诺授权经销商均符合如下规定:

  (1)承诺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签订了销售协议。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并由汽车生产企业重新认定。

  (2)承诺授权经销商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汽车的性能、排放标准等情况,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2.2.9 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汽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

  2.2.10 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

  三、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2.2.10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有违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形部分或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3 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2.2.10条约定数额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乙方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4 如乙方未有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四、违约责任

  4.1 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予以处理:

  (1)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2)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3)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产品;

  (4)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5)取消乙方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6)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五、不可抗力

  5.1 一方对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且非因该方过失所致的迟延履行不负责任。如有上述迟延原因,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即采取所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因不可抗力或任何甲方违约事由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者,乙方不承担违约及给付违约金等责任。

  六、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七、生效条件

  7.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协议的所有附件与协议正文均有同等效力。

  八、有效期

  8.1 本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甲方签字(盖章):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汽车下乡产品型号

  2.乙方授权经销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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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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