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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后 汽车大卖场会逐渐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 18:38  新浪汽车

  《反垄断法》出台后 汽车大卖场会逐渐强化

  主持人:《反垄断法》当中更加突出经销商的利益,实施后经销商和厂家的地位将更加平等,并且经销商的话语权会更强,是否会危害到厂家的利益呢?

  田毅:双方从来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在经营合作当中,谁掌握的资源多谁就占据优势,所以总是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被动一些。

  主持人:《反垄断法》会不会改变现有情况?

  田毅:《品牌管理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规避《反垄断法》带来的不利条件。比如大卖场可以卖很多品牌,但是我品牌管理办法当中,如果需要大卖场增加市场份额,我可以给你授权,因为主动授权还在《办法》当中。

  汽车行业里的国美模式和苏宁模式会不会成立?在短期之内不太可能成立,因为特许经营的授权方始终在厂家这方面。

  主持人:经销商如果不听厂家的话,厂家完全可以通过年终返利等手段处理经销商。

  田毅:对,这是国家允许的,调节权始终在厂家方面。目前还没看出经销商会给厂家带来不利,或者是让厂家限于被动地位,我觉得目前看不出来。

  詹律师:我觉得从长远来说,肯定会有翻天覆地的影响。因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中国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就完善了,短期内获取看不出来。这就跟加入WTO一样,一时看不出来,但假以时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对汽车业的影响都不为过,今后不管汽车行业还是其他行业,滥用行为、垄断协议、霸王条款都会受到打击和置疑。现在就是《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没有,第二个包括执法部门、消费者这方面的概念不强,但是不管怎么说已经有个标志性东西,毕竟还是个好事。

  主持人:《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此条款作何解释呢?又如何界定呢?

  詹律师:最主要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如果两个市场经营者份额很大,搞集中、搞合并,国家肯定要反对,如果经营者通过其他的侧面能够证明,我集中以后不但不会危害市场的竞争,合并后会利于消费者,我们合并虽然市场非常大,但是永远不会搞霸王条款,比如消费者可以从不同的品牌店都可以买到消费品,这个时候归置部门不但不反对,还会赞成。

  张毅:前一段国美收购大中,但国美和苏宁合并份额就太大了。

  詹律师:大中和国美合并现在还有争议,因为他们抢在8月1号合并的,如果是8月1日后的话,他俩要合并就不容易了,现在已经有学者置疑这个事了。

  张毅:另外我觉得对汽车行业来讲,目前来看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包括和消费者的关系,《反垄断法》出台以后,眼下看不出来什么大的影响。

  田毅:《反垄断法》出台以后,我觉得汽车大卖场会逐渐强化,在这样的地方慢慢会加强,我觉得现在汽车大卖场有点类似国美、苏宁。因为销量太多了,消费者聚的人气太大,大卖场走量走的太大,形成了巨大能量,所以最后很多厂商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妥协,今后国家可能会鼓励这种行为。因为前一阶段反对大卖场销售,企业也限制,但是现在看来这种情况堵不住。从目前来看,今后《反垄断法》可能还会加强这种趋势。

  主持人:《反垄断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从全球看,汽车企业被罚款情况多吗?

  詹律师:国外汽车审查比较多,一般市场到一定销量,按照规定都要到欧盟委员会进行审查,另外我还记得轮胎企业兼并的也有审查。

  很多企业一罚就是倾家荡产,所以《反垄断法》有两种:一种是结构性的救济方式,一种行为性的救济方式。你刚才说的是行为性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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