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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商制定最低价是为了维护竞争次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 18:38  新浪汽车

  汽车品牌商制定最低价是为了维护竞争次序

新华社主任记者张毅
新华社主任记者张毅

  张毅:现在置疑比较多的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直接威胁到它的存在。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进口车而言的,目前国内想要进口国外汽车必须得到汽车厂家的授权,进口汽车厂家一般在一个国家有一个总经销,通过总经销再分给底下分经销商,所以有些没有通过总经销上的车,都是走私的。正规的进口车价格都是一致的,有人说这就形成了价格垄断,但只是品牌内的一个限制价格,比如宝马在定价过程中,是要参考相关品牌车价格的,这当中是有竞争的,所以宝马形成不了价格垄断。

  主持人:但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更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企业给出经销商一个汽车最低价格,这是有违《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詹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说特许经营本身有两重性,一重允许特许经营存在,可以提高厂商品牌能力、可以促进加盟商投入,如果超过一定的合法限度和合理限度,变成自己支配利益滥用,妨碍市场竞争、妨碍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这时候就要加以归置。所以简单来说对于品牌商、4S店、特许经营,到底怎么样认定是市场垄断行为还是正常的品牌管理行为,这是很复杂的。

  田毅:每个厂家都有自己的品牌价格管理办法,它只是代表一个品牌。

  主持人:比如说一个汽车厂家底下有很多经销商,厂家限定这款车最低价不能过10万,经销商就没有办法就此降价,获得更多的销售额,这难道不属于垄断行为吗?

  张毅:那是正常的。

  詹律师:我们所说的垄断行为除了企业制定高价,还包括制定低价。有些经销商或者企业家为了迅速扩大自己的品牌,打击竞争对手不惜成本,把自己的产品降到成本之下,迅速占有市场品牌,把别人排除以后,一下再提起来。在香港,这种行为不但不是垄断法保护的,正是《反垄断法》要打击的,我们不能光从老百姓的观念看,价格越低越好。单一品牌制定最低价是为了维护竞争次序,防止经销商通过这些手段获得垄断地位。

  主持人:现在有些经销商打算关门,但店里有很多存货,他们将存货以低于厂家要求的最低价格卖,但是按照《办法》厂家有权要求经销商不能低于这个最低价格。

  田毅:当遇到经销商有很多库存,需要经销商和厂商协商调整价格,形成这部分车跟规定价格出现错位,比如就要采取买断方式、一次性补偿方式,但目前体制是经销商卖车需先交钱再提车,是不存在赊帐的,赔的也是经销商的本。

  詹律师:如果经销商为了打击对手,不惜成本、血本,自己硬性降价,这种情况不允许。如果我为了回笼资金,这就应该允许降价,如果这个时候厂家干涉,经销商是可以提起反垄断调查的。

  主持人:赔本卖的经销商只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厂家不允许经销商低于最低价卖,是怕这样卖损害我的品牌以及其他经销商的利益, 之间就形成了矛盾?

  田毅:这就是介于品牌管理和价格垄断两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所有商业竞争原则来说,因为经销商有自己的定价原则,但是品牌商有管理原则,中间就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品牌商希望全部价格统一,因为价格统一有利于它品牌维护、有利于整个销售生态、销售结构的更合理、完整,如果销售价格混乱,这对品牌营销是一种破坏。

  詹律师:所谓品牌,它背后是生产的支撑。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包括我现在还参与一些后期的立法细则,目前汽车厂家确实给某些人在一些地域盈利的机会,否则大家就没有吸引力去做,但如果保护过宽过大的遏制市场竞争,限制汽车价格,这对于经销商也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有人积极建立品牌,另外一方面不希望使新加入者或者市场受到遏制,所以这是一个难题。

  田毅:其实我觉得汽车销售、4S店的模式也是阶段性的模式,当一个产品如果它的普及率、技术的普及化非常大的时候,品牌专营在市场当中已失去了市场价值,可能作为汽车企业会舍弃这种方式。因为汽车毕竟是一个大件消费品,同时技术含量也比较大,质量管理、生产流通都是比较复杂的,现在还有安全、担保跟人的生命都有关系,所以品牌专营在世界范围内,在很长一段时间也是鼓励的,它具有垄断的色彩,但是在一定产业,它技术投入特别大、技术含量特别复杂的时候,要进行一定的保护。

  主持人:1998年,大众就曾因违反竞争规则而被欧盟罚款9000万欧元,当时大众敦促经销商不要以过分低于建议零售价的价格销售新的帕萨特汽车,并要求限制或取消对消费者的折扣。

  詹律师:欧盟是属于双重管辖,对于反垄断行为一个是各国设立的机构,另外一个是欧盟委员会设立的一个总局,如果按照你说的这种可能性,一旦涉及到垄断行为,欧盟体委员会处罚起来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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