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暂无冲突
单一企业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则有垄断嫌疑
主持人: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办法》和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有没有冲突的地方?
詹律师:品牌管理确实属于特许经营的一部分,这部分对于品牌的控制是不是合理的或者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这需要采取个案分析,到底品牌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起来到什么程度?这个程度对市场的自由流通会不会产生影响?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是大于正面影响?目前还没有发生冲突,所以说现在谈这个还为时过早。
张毅:因为《办法》是商务部制定的,制定之间就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有的人认为不能给外资品牌太多的权力,要按照国际的规范来做。最后形成的东西,还有国外的进口车和国产同样品牌放在一起销售,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我们现在拱手把销售权全部让给了外方,而这块利润非常大,外资垄断我们销售渠道。
就宝马来讲,宝马在国内的4S店,都是由他香港总经销上在做。他总经销商把香港的宝马和内地的宝马都垄断起来,以后把国产的宝马也放进去了,这对消费者有好处。因为它的店做大以后有利于售后服务,而且消费者买车也方便,我到一个地方就可以买到,不用跑很多店。
主持人:你的意思像品牌管理办法和《反垄断法》没有必然的冲突?
詹律师:以后有什么冲突还得具体分析,确实目前有一面是便于消费者一站式服务的。但是另外有一块经营者集中,现在惧怕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的集中,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集中有可能造成对市场的负面作用,如果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两者有一种很紧密的联系,不管主权控制、资产控制、合同控制,意味着消费者想买相关的车辆只能有一个消费渠道购买,别的销售渠道购买不到,或者消费者无法体现出自己享受价格竞争带来的优惠。简单来说厂家定的价格,经销商毫不犹豫的执行这个价格。即使有其他的竞争者加入销售,使消费者受惠更大,想降价降不了,完全厂家一体化,这点有负面影响。
张毅:单一品牌,宝马品牌内部不允许价格竞争。但是通用品牌和福特品牌,从不同的品牌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这就形成不了垄断,你可以不买宝马,可以买奔驰。
田毅:品牌与行业之间可以消减不利因素,你有管理办法,但是我有行业法规制定你,你某些资源链接相对集中,但是我有其他品牌限制你。比如你有宝马品牌,我有奔驰品牌限制你。
主持人:现在的《反垄断法》当中涉及到维护汽车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具体有哪些?
詹律师:我刚才说的四个大方面都不少。比如刚才我说的关于行政垄断这一块,如果地方上不管企业或者是行政部门无法去垄断当地的行政市场,无法指定购买或者指定必须消费某种产品,这个时候当然对消费者就好了。比如某市不能专门指定出租车,首先出租车司机可以自由选择出租车,消费者就可以看好哪个车型,我就坐哪个车。
主持人:除了行政垄断,还有哪方面利于消费者?
詹律师:关于垄断协议,不允许涨价,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些企业随着企业的壮大、自己资金链的增加,有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
现在国家对反垄断还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就有一个企业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但同时我们的《反垄断法》是允许企业通过这种积累,允许他有垄断地位,但是不允许他滥用垄断地位。
张毅:目前汽车市场份额最高的企业不到20%。
詹律师:我个人了解咱们国家汽车行业是不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但是可能在某些特种车上可能形成垄断。
主持人:还有哪些条款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
詹律师:还有经营者集中,比如两个企业,一个占有40%,一个占有30%,我俩突然合并,就像当年飞机的企业一样,美国波音世界第一和美国麦道合并了,将独占全球飞机市场65%以上的份额,此时欧盟“空中客车”不同意,指责美国人搞垄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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