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市酒精含量值与检验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14:53  新浪汽车

  关于执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良好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本市自2004年5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认定,执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17-2003)。通告如下:

  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检出酒精为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g/dl为醉酒驾车。

  二、执勤民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被检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执勤民警记录在案即为有效。

  三、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以及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此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编辑:黄浩)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交通安全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