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正式实施。与此同时,针对货、挂车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稿也于近期发布。对于10月1日前后密集发布、实施的新法规条例,他们都有哪些新变化呢? [发表留言]
2002年8月12日起,公安部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4个城市启用2002式号牌(即个性化车牌)。这种车牌比92式号牌多一位,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不同组合方式。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编排车牌号。新牌一出,包含“SEX”等在内的个性车牌纷纷出现,立即引来社会广泛争议。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作为配套措施,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加以修订和完善。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另一种是按照各地制定的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全文>>
新规中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全文>>
10月1日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新《机动车登记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行编排不是自主选号,更非当年的个性化车牌。 进入发表观点>>
中型和重型栏板式货车、栏板式挂车应在驾驶室后方围栏上方两侧或驾驶室后部上方两侧边角用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拼接成“倒L”,“倒L”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应由2个长度为150mm的白色单元拼接而成,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部分货车后部栏板高度不足贴时,可粘贴白色单元。 全文>>
机动车所有人可按相关规定编排号牌号码
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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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或注销后,车主可继续用原号牌号码
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办理过户或注销后,车主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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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等可在变更后直接办理
自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车主不用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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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
自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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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到交通部门
自2008年10月1日起,如需办理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无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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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典当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
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典当的,可以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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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货、挂车应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自即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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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货、挂车应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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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安全检验将处警告或罚款
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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