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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检查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4日 19:03  新浪汽车

  新浪汽车讯(通讯员 梁敏、潘宁)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自2008年10月1日起,柳州交警将对上道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自11月1日起,将开展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交警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将有利于在夜间及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根据车灯光线的反射判断车辆的大小、形状、行驶方向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

  这次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主要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该标准修改单对需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范围等方面作了修改,其中将第8.2.7条修改为:“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标准修改单还要求货车粘帖的车身反光标识必须使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要按照《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进行规范粘贴等。目前柳州市各机动车检测站都有专业人员负责粘贴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部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将分三步进行:一是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二是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三是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据悉,2006年,根据当时的相关国家技术标准,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开展了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这次标准修改单对货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方面作出了更全面、规范及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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