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部分群众在车管部门领取了有效期为10年的驾驶证。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从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起核发或者换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在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在办理换证业务时,换领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为此,自2010年5月起,已陆续开始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这些驾驶证在10年有效期内,驾驶人违法记分均未达到12分的,将在10年后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此项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对守法驾驶人的奖励,通过加大换证间隔,减少换证次数,鼓励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行为,以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服务的目的。
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初期,由于新旧法规的衔接过渡和全国驾驶证登记系统在各地陆续启用等方面原因,部分在2004年5月新法实施后核发、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有满分记录的驾驶人,在2010年未能领取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仍为6年。为此,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符合换发10年有效期驾驶证条件而领取了6年有效期驾驶证的驾驶人,可随时任选车管所、分所或者车管站,持原驾驶证申请免费更换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交管部门也将通过各种形式,告知驾驶人免费更换10年有效期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