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逐一核查7月1日前车辆销售资料的真实性
我市将逐一核查7月1日前车辆销售资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政府2012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后,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2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了《关于认真执行<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 调控管理的通告>的通知》(穗交领办〔2012〕2号)。
《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市工商部门将到各汽车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按政府通告查处违规行为,同时收取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副本、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交款凭证及台帐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备作公安、交通、公证部门对有关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根据《通知》要求,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为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办理公证证明的,应于2012年7月9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公证机构将不再受理。本市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2年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
同时《通知》指出,汽车销售商、购买方对2012年7月1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据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及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醒汽车销售商和购买方,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接下来将由市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对7月1日前车辆销售合同或发票的公证有关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违反《通告》,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我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工作积极稳、有序有效推进。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醒汽车销售商要对其销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自查自纠,共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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