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汽车下乡”政策不了解,购买汽车后却无法领取下乡补助款,大兴区庞各庄镇农民张某将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获赔汽车下乡补助款2500元。
据介绍,2009年9月,张某花7.8万余元在某运输公司购买一辆运输车。该公司交付张某一张金额为7万元、盖有新疆某贸易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盖有该运输公司章的代理收费票据,以及一张汽车下乡标牌。不久,张某去相关部门领取补助款时却遭到拒绝。
张某随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运输公司给付张某汽车下乡补助款2500元。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下乡是国家新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运输公司销售人员将汽车下乡标牌交付给张某,证明其知晓相关政策;且公司在售车过程中,理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真实销售情况的正规发票。
本报讯(通讯员蒙瑞 王要勤)
(编辑: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