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客车不服侵权判决,向北京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对中大客车来说,2009年不仅要应对金融危机的洗礼,还要应付同行的起诉和法院的传票。今年1月底,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布,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德国尼奥普兰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16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停止制造侵权客车。
法院认为,两者的产品有众多相同设计,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虽然小部分设计存在一定差异,但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近年来,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崛起,中国车企与国外车企的知识产权纠纷接连不断,但无论是丰田起诉吉利、菲亚特起诉长城,还是通用起诉奇瑞(参数配置)、宝马起诉双环,结果都是中国车企胜诉。但这一次,中大客车败诉了,成为此类案件国内败诉第一例。有人认为,它表达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资料显示,近年来,国际上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知识产权最大侵权涉案国。
还有人认为,像中大客车这样把尼奥普兰产品的外观稍加改动,就当做自己“专利”的行为,无法鼓励国内车企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法院的判决会提高车企的自主创新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但也有专家认为,该判决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没有任何有利影响。客车业界专家周明认为,中大客车是经过法律和国家发改委批准、通过正常途径和正规渠道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与山寨版手机有本质区别。
周明认为,对中国来说,汽车是舶来品和后来者,每往前发展一步,都有可能进入别人的陷阱,因此要分清借鉴和抄袭的区别。“我认为两款车的外观有明显不同,如果把借鉴也当做抄袭,认定中大客车侵权,那么国内所有客车都能找到抄袭的影子,中国汽车产业将遭到巨大威胁。判赔2116万元也显得太重,如果尼奥普兰胜诉,以后它仅靠打官司就能发财了”。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客车业界专家认为,中大客车与尼奥普兰是完全不同的产品,例如中大客车具备大梁设计,但尼奥普兰没有,法院不能仅凭外观类似就判定为侵权。中国客车的主流是自主创新,但在外国同行眼里,自主创新却总被认为是抄袭。他认为,如果中大客车败诉,将导致中国客车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目前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客车企业有十几家,中大败诉后,尼奥普兰可能会继续起诉其他企业,导致客车产业经营困难,失业增加,影响社会安定,使金融危机中的汽车产业雪上加霜”。
中大客车市场部经理纪立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中国客车业发展很快,出口猛增,国外客车品牌的市场份额不断压缩,再加上金融危机的冲击,日子更加难过,就通过知识产权问题来打压国内客车业,转嫁金融危机的影响。
纪立俊表示,中大客车已经找到了驳斥尼奥普兰的关键证据,并向北京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他说,中大客车会或多或少借鉴同行的一些设计,但很难量化是否侵权,外观相似与否应该从消费者角度来鉴定,而不是由专家鉴定。此外,客车的核心技术在内部,不在外观,法院不能仅凭外观确定是否侵权。例如德国没有卧铺客车这种说法,中大客车设计出来了,但尼奥普兰的起诉对象也包括中大的卧铺车,就显得不合理。“内部结构已经变化了,外观也会相应变化,不可能造成侵权”。
本报记者 马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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