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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有车族”十大利益 汽车消费灰色地带(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1:22  南方日报

  8 《消法》不适用汽车消费?

  今年,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让车主们“很受伤”:“如果家用汽车不受《消法》保护,以后谁还敢买车?那么,维修中受了假冒伪劣零件的坑害、被人为损害岂不是也该自己负责?”

  对此,中消协指出,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要体现《消法》的立法精神。

  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立法部门应就《消法》中有关汽车消费的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而行政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法律专家则认为,汽车消费维权立法滞后,《消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汽车消费应有相应配套的强制性法律予以规范。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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