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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受访者表示不愿向召回中心提供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1:08  《中国质量万里行》

  50%受访者表示不愿向召回中心提供信息

  强制召回 曲高和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已经一年多了,截至2005年9月,共有21家国内外企业对33种车型进行了29次自主召回,共召回车辆339696辆。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75%的消费者仅仅是听说过召回制度,对其内容并不了解;有50%的消费者表示,出于解决问题周期过长等方面的考虑,在自己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不愿意向召回中心提供信息。与之相对应的是,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一个厂家的一种车型被强制召回。

  到2005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就已经正式实施一周年了。走向成熟的中国汽车必须有与之相应的成熟法规。汽车召回究竟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汽车召回的?在记者对消费者的采访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对《管理规定》的了解和配合程度并不很高。

  召回离消费者还有点远

  在记者采访的20位消费者中,有75%的人表示听说过汽车召回,但并不十分了解。曾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投诉的消费者更不多见。家住河南的王女士是受访者中为数不多的曾经向召回中心投诉过的消费者。

  2005年初,王女士发现自己在2003年购入的奥迪A4,1.8T型轿车在行驶中声响越来越大,到指定的维修点检查后发现变速箱里一点油都没有了。维修工经过检查后告诉她,这是由于变速箱渗油造成的。而且由于发现得比较晚,变速箱已经磨损得非常厉害,只能更换变速箱,需要的费用是11.9万元。由于已经过了保修期,维修人员告诉她,这笔费用要由她自己来支付。让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车是私家车,从来不跑长途,也不外借。自从买车后就严格按照厂家的规定在指定的4S店里做保养和维护。如今莫明其妙地出了这样的问题,让自己来买单,王女士觉得很不公平。在咨询了一些专业人士后,王女士得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设计缺陷造成的。王女士决定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映情况。

  “但是我并没有把投诉的步骤全部做完”,王女士回忆说,“当时我是打电话去投诉的,接电话的人在记录下我的姓名、电话和基本情况后又告诉我要寄一大堆材料过去。我简单记了一下所要邮寄的材料后发现,全套手续准备下来实在是太麻烦了。”除了怕麻烦以外,王女士还表示,没有继续投诉的原因还有召回中心并不能马上解决她的问题,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在他们获得同一问题有一定数量的投诉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检测,最终再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召回。 “车子整天停在那里不能用,这边又只是备个案,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当时给我的感觉是也许我的投诉会对其他用户有用,但是对于我来说用处不大。”王女士告诉记者。最终王女士选择了向媒体投诉和同厂家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后,最终奥迪方面同意免费为她更换了变速箱。王女士说,据她所知在河南还有一些购买同一款车的车主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但是由于相互之间没有沟通,很多人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当记者问及遇到类似王女士的情况是否会向召回中心投诉时,有10位消费者表示手续太麻烦,自己更希望能够尽快解决问题,遇到情况时不一定会去投诉。

  召回不能包打天下

  记者从缺陷产品中心了解到,截至2005年9月14日,信息系统共收到车主投诉1441起,其中在线投诉850起,电子邮件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传真投诉共计591起。被投诉的制造商77家,涉及车型191种,涉及总成有发动机、变速器、制动、转向、悬架、空调、电子电器、车身、车轮等10种。

  这1000多例投诉与我国几千万辆的汽车保有量和每年以几百万辆递增的汽车产销量相比,确实不多。对此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房庆告诉记者,消费者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召回的信息收集。在实际投诉中很多消费者存在着和王女士相似的想法。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但是,其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同时,汽车召回的实施必须是一定数量同一批次的汽车产品存在相同缺陷时才能实施,是分批次地解决问题,对单个消费者个人维权的意义不大。也就是说召回制度不能够规定消费者应该获得多少赔偿,也不能够单独为某一位消费者解决问题。

  《管理规定》中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即强制召回,但是在使用强制召回之前主管部门会先督促企业进行主动召回。

  房庆说,在《管理规定》有明确的条款写明,汽车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在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都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车主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在主管部门经过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将启动强制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我国第一个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问世之初就引起了很多关注。在一年多时间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实践与研究,使人们明确了缺陷产品管理的立法宗旨和政府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在过去的一年中为保证《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从2004年3月《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到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696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对消费者来说,可能“三包”规定能够更直接快速地解决个别案例。但是作为批量解决问题的方式,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依法介入,是避免缺陷产品危及公共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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