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实施的前一天,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表示,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的模式,企业有权决定采用何种销售模式;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
不限制多品牌和多样化经营
该负责人表示,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的模式, 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汽车平价超市、汽车交易市场等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发展多样化经营业态的问题。
对于《办法》上网征求意见以来最受关注的问题——是否允许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并网”销售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办法》对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未作具体规定和限制。
企业可自行确定同一品牌
同一品牌的范围如何界定,上海大众与一汽大众或者进口宝马与国产宝马是否视为同一品牌?该负责人指出,品牌销售授权的立意是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负责,其授权应当符合谁生产的汽车产品谁授权的原则。因此,同一品牌的范围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品牌的名称、范围均应事先以备案的形式确定,即在申报和确认其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之前,须将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数量等材料报商务部、工商总局备案。
《办法》规定,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即汽车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牌汽车一般由一家境内总经销商负责代理。其出发点是为了便于实现汽车质量责任追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除非情况特殊,具有充分的理由,同一品牌汽车一般不允许有超过一家境内总经销商。
设立半年过渡准备期
按《办法》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只要汽车供应商将《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确认为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名单、授权销售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经确认的企业即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新老有别,另一方面则考虑了现有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设立了半年左右的过渡准备期,使企业尽快适应新的规定。10月1日之前,不论是否经过销售授权,对于4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仍可继续执行。
时报记者 黄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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