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关总署为主制订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月28日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4部门以第125号令正式发布。
去年企业自报的进口件装配的轿车,中汽协会的统计显示有29.27万辆,占整个轿车产量的12.6%。“整车特征”管理办法有它的针对性,我国“入世”后取消了国产化限制。由于整车与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差额,即使到2006年,整车税率25%、零部件税率10%,势必出现有的企业通过化整为零和化整为零,利用税差获利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整车特征”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防止逃税和打击逃税。
“整车特征”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是为了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不实施“整车特征”管理办法,任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零部件,组装整车进入市场;那么我们最终发展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汽车制造业,而是汽车组装业,“2010年前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的目标,自然很难实现。
如果不实施“整车特征”管理办法,任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零部件,组装整车进入市场,那么我们新老整车企业、新老整车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是不公平的,老企业用几年乃至十几年的时间进行艰苦的国产化,投入相当大的成本,而新企业仅仅用几个月或半年的时间,就使新车型下线并很快投放市场,收到“短平快”的效益;那么整车企业或零部件企业参与“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自然将成为一句“空话”。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努力,已经取得的零部件国产化成果,也将难以发挥作用,从而制约我国零部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制约他们做大和做强。我们有一位零部件大企业的老总不无忧虑地说:“我国整车销售的增长,与国内零部件企业的增长是不成比例的,这种整车销售的增长,与采购国外整车有何区别?!”
违反“整车特征”管理办法,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要依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约撰稿张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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